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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类;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奖

3.优秀科研成果奖

4.社会奖学金

(二)荣誉奖类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类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在80分以上,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的评定;各门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的评定;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请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评选条件按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第六条  荣誉奖类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热心班级工作,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工作积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成绩突出;学习和工作关系处理得当,能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班委(含)以上,任职满一学期的研究生干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学期内有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三)经查实,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20%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获奖人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九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以研究生实际申报的符合评选条件的科研成果为准,具体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按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研究生实有人数10%评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选工作在研究生部指导下,由各学院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于开学后一个月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班级民主初评,党总支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研究生部;

(二)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三)研究生部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

(四)学校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同一学期内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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