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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素质综合测评)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份完成。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贯通生、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其中,学业学术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八条   学业学术测评

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学业成绩指上一学年学生的课程成绩(学院可具体规定学业成绩所纳入的课程范围);学术科研指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课题研究、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学术科研成果。

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学业的不同阶段综合考虑、确定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所占比例。

第九条   实践能力测评

实践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1.社会工作

在学校和学院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2.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十条   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山东财经大学”的方为有效。

第三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应成立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本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等。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三条   素质综合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由辅导员主持进行,也可以年级、专业为基本组织单位。测评中应同时发挥党、团支部作用。

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测评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日常考核和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业学术测评依据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十六条   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十七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基本组织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工作小组提出,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学院工作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经辅导员确认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由本学院工作小组审定。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学生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素质综合测评事项,在本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政研〔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文件编号:政学〔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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