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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不断提高,强化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决策和学术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是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风维护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术造诣高的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端正、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职能部门以学术能力作为评价标准,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候选人名单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初步名单,经党委会审批后最终确定公布。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如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会议者,由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社科处、科技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可由7-11人组成,其章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第十条  学术审议。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以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  学术评议。评价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拟聘请的名誉教授;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和上一级人才选拔人选;评定校级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带头人;评议推荐申报国家级(含教育部级)限额申报的课题项目和科研奖励成果;评定学校设立的科研立项项目和科研奖励;评价、指导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评议拟成立的校级各类科研机构;评价、认定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第十二条  学术咨询。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三条  学风维护。维护学校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校科研及学术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的建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及其有关资料有调查权、查阅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会议;

(二)参与校内外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建议;

(五)向学校管理部门推荐优秀中青年科研人才。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投票表决(包括记名和无记名)、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全体会议审议。涉及某些专项推荐任务,经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可组织部分专业委员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办公室请假。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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