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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校党委在建设高水平财经大学中的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山东财经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在讨论、决策问题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个全面”治国理论思想指导的原则,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维护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把中央和上级指示精神同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党委班子集体的意志。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研究,严格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抓好决定的全面落实。

(四)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决策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咨询论证。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联系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对具有政策性和方向性的重要工作及学年工作作出部署和总结;研究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审议通过校党委向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听取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汇报,审定各学院发展目标、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一个阶段内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全校的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宣传舆论等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

(五)审议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研究决定省管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相关事项;讨论决定校管干部的任免、奖惩;审定学校重要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研究决定推荐区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人选;研究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及受上级组织荣誉嘉奖的集体、个人的推荐;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六)审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进人原则、进人计划;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议人员调入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人员、副处级以上教师及干部的调出。

(七)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机构设置方案;院、系设置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学校与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教授出国(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学校重大融资、投资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100万元以上)等重大问题;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问题,安排部署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政、勤政工作;研究决定统战、学生、政治保卫、离退休干部工作以及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书记提议或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由校长提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二)党委委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校直属党群部门可直接提出议题。

(三)校行政职能部门提出需由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后提交。

(四)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党委办公室要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五)列入会议的议题由提出部门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重大问题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同有关部门会商,未经分管党委委员或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

(六)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由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

(七)会议相关材料,应于会前2天印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送呈党委委员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八)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三)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对重要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相关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四)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五)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讨论与决议

(一)党委支持校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凡涉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对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待下次会议议定。

(三)党委会重视议事效率和质量。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精练、准确提出提请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内容、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讨论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会议议题。

(四)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回避制度,所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五)列席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列席汇报人员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六)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

六、决议的执行

(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内部网上公布。需要宣传报道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党委办公室通知宣传部门负责人听会,新闻报道稿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书记审定。

(二)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三)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委办公室建立党委会决定事项督办制度,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党委负责同志汇报,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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