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一流财经特色名校建设,发挥学科特色优势,合理配置教育与科研资源,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保障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学位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中外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面向外国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注重培育品牌项目,提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坚持依法依规治理,遵从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坚持质量优先,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在非学历教育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领导为组长的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审议年度计划,指导办学行为,协调处理办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合作发展处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在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行使非学历教育工作监管职责,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七条 校内具备教学管理能力的单位(下称“办学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经过批准,可以单独或者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办学单位在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八条 办学项目经办学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合作发展处审批。
第九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向合作发展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所有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通过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一律视作违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除保密情形外,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合作发展处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按《山东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办学单位具体负责所承担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处理等工作,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师资聘任、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各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建立健全稳定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队伍,健全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各办学单位选聘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合作发展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合作发展处负责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各办学单位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办学单位不得自制证书(证明),如使用专用格式证书须提前报合作发展处审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合作发展处会同办学单位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学单位须对教师授课内容负责,从严治教。严格课堂讲授纪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
第二十四条 合作发展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根据教学需要,办学单位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开放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十五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办学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对各办学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合作发展处定期对办学单位的工作规范、教学质量、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强化监督问责,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办学单位对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学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办学主体责任,提高办学质量,对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办学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学校声誉,保障学员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据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不规范履行申报程序、不规范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证书申领发放、办学质量低下、实际办学工作与申报内容不符等行为的办学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综〔2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