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务风险排查整治及财务治理任务落实自评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3〕42号)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23〕1号)文件内容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厉行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分类目录如下:
1.仪器、仪表、教具。如电表、小型分析测试设备、电源装置、照相器材及小型试样制备等实验辅助设备。
2.机电设备。如小型加工设备、电机、电器设备、小型运输工具、小型通风设备等。
3.电子设备。如小型视听设备、通讯设备等。
4.印刷、小型卫生医疗器械。
5.各种文体用品,如乐器、球拍、运动器械等。
6.教具、工具和量具。如白板、黑板、组合工具等。
7.行政办公用品,如取暖器、饮水机、灯具、钟表等。
第五条 易耗品分类目录如下: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如硒鼓、墨盒、内存等。
3.劳动保护用品。
4.各种办公用品,如书写工具、记录本、档案袋、档案盒、订书机、剪刀等。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报账
第六条 申请采购低值易耗品部门和单位,通过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程序进行申报,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各使用部门、单位按照“采验分离”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验收。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单位凭采购发票、合同(清单)、购置审核单等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使用人应保管好、使用好低值易耗品。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要及时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 学校内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部门、单位要及时进行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手续,由调出与调入部门、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并保留好相关台账。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调动、长期出国、离职、退休等,应及时办理低值易耗品的交接手续。所在部门、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清点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最低使用年限为2年,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各部门、单位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拟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判断是否达到报废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残值。如有残值,处置的低值耐用品残值收入应上缴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低值易耗品日常的购置、发放领用、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手续齐全,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使用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物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按上级文件规定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十八条 对于管理不力、使用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资〔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