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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遵循简易、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采购,各项目单位可以结合项目需求特点简化程序和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批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可以采用政府采购认可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学校认可或各单位内部集体研究确定的比选采购、公开遴选、快速采购和网上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条件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根据符合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艺术设计、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比选采购指在较短时间内(通常公告期小于3天)以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的方式邀请不少于2家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比选的采购方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申报单位紧急需要的,可以采用比选方式采购。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比选小组按照综合评审法得票最多的原则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

公开遴选是指以遴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遴选的采购方式。大宗消耗类物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查、测绘、审计等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的供应资格类采购项目,以及各类供应商库建立、增补项目,可以采用公开遴选方式采购。

快速采购是指从经公开遴选确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定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规格、标准明确且供应商一贯供货质量高、服务好、价格合理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快速采购方式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在京东自营店、国美商城自营店、苏宁易购自营店或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齐鲁云采)上选定产品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项目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本单位可以适用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项目情形、金额范围、决策程序。

第六条   批次低于3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配件、制作费、技术服务费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本单位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每年应根据本单位内部整体采购需求,结合当年《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充分的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在提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经集体研究做好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支出预算规划,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第八条   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并进行市场调研后,经集体研究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活动,完成项目采购工作,形成采购纪要。

采购纪要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经费来源(校内账号)、项目需求、需求编制人员(不少于二人)、采购方式、采购时间、采购结论、参与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如需订立合同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采购标的、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起草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签订。

第十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计划履约完成,项目单位确认项目实施完毕后,办理相关验收和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自项目验收合格收到发票后,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尽快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采购活动(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归集和保管工作,包括单位办公会决策意见、部门会商意见、采购纪要等各类文件和记录等应一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需经学校审计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履职尽责和廉洁意识,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十五条   对需求制定、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确保采购与验收、验收与保管分离。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学校小额零星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小额零星采购活动适用范围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各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校应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小额零星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按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本部门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全过程可追溯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和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涉及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按照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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