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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学校资产管理处每年向学校报告学校国有资产情况,并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入库、资产变动、资产处置及资产清查等工作,保证本部门、单位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于每年末对学校财务报表进行上报。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监管、使用情况及编写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等工作。同时,每月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细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月报数据准确,国有资产年报数据和财务决算数据一致。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一般按年度和月度进行。年报以前一年年底的数据为基准,一般应在3月中旬完成;月报以上一月底数据为基准,每月7日前上报。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九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包括统计报表、编制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   统计报表主要是反映学校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产配置情况、存量资产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等的相关表格。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填报口径说明;

(二)数据审核情况及说明;

(三)其他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校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与经验;

(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四)资产盘活工作举措和成效;

(五)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报表及统计数据;

(六)学校土地、房屋、车辆和在建工程等主要资产的数据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月报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校主要资产的处置、收益等情况。国有资产报告内容,随着上级文件要求,每年会有变化。

第四章   报表编制

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核对账目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会计核算无误后,资产管理处在年报系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完善资产卡片信息,编制资产年度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相互衔接,分析报告内容全面详实,不的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十六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以正式公文格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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