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通用资产配置管理,贯彻落实中央、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配置标准》(鲁财资〔2019〕39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22〕24号)、《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满足本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和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配置是指本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通用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
(二)资产增量与存量相结合;
(三)调剂、租用、购置等相结合;
(四)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
第五条 本办法是学校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六条 配置通用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通用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技术性能和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设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通用资产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一)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学校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二)价格上限是学校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按照节约原则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三)最低使用年限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学校配置办公设备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与履行职能不相适应的高端设备。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办公家具应当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使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五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额内,统筹合理安排各部门、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