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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学校开放发展战略,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加强国内社会合作协议的规范管理,提升合作层次,保障学校权益,开展有规划、有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和拓展办学资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山东财经大学及校内各单位名义,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合作事项达成共识,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以下统称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

以山东财经大学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后,校内各单位经学校审批、授权后,可以二级单位名义与其下级单位签订实质性合作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合作不包括:以山东财经大学名义签订的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劳动人事、设备采购、后勤保障及基建工程等协议。

学校教职工在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活动中,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学校为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校影响。

第二章   签署原则

第四条   合作协议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战略导向,充分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和积极性,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完成时限。不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不在合作期内与合作方重复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合作协议要促进发展、注重实效,签署合作协议要注重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创业,加速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能力,有利于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问题,实现产学研协调发展。

第六条   合作协议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合作发展处是学校合作协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工作并负责合作协议内容的具体落实。学校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合作协议、开展合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估。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分类

第七条   合作发展处为学校国内社会合作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国内合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学校重要合作项目的沟通洽谈;

(三)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的审核、签署、报备及合作事项的协调落实;

(四)统筹和落实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合作相关工作;

(五)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国内合作工作提供服务、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国内社会合作须有明确的校内二级单位作为合作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不能明确的可由学校指定。牵头单位为合作工作的主责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内合作的第一责任人。

牵头单位在合作发展处指导下负责合作项目洽谈和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终止等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或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挂靠在二级单位的非实体机构牵头开展的国内合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申报。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作协议,命名为“山东财经大学—(合作方名称)战略(或框架或全面)合作协议”。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签订的涉及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招生就业基地等专项性的合作协议,命名为“山东财经大学—(合作方名称)xxx协议”,其中一般不出现“战略”“框架”“全面”等字样。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山东财经大学及山东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不得签订主要内容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四章   拟定与审批

第十二条   综合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牵头单位。合作发展处作为牵头单位,按照学校要求与合作方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方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合作发展处会同有关部门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合作发展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或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汇总意见并修改协议。

(二)协议审批。合作发展处按照审批流程,由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牵头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二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根据学校决策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议,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合作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合作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牵头单位负责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汇总意见进行修改,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二)协议审批。牵头单位按照审批流程,由协议相关部门会签,经合作发展处审批通过后,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十四条   与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央管理企业,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市级政府、省管以上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等签订合作协议的,以及经论证需要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的,按审签程序报校党委会议审议。

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以及经论证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的,按审签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与市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签署框架、战略等综合性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其下级单位签署框架、战略性合作协议,可围绕深化、推进合作,签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的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机制和职责、合作时限、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合作共建机构

第十七条   需成立合作共建机构(包括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完成合作协议审批程序后,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成立。

第十八条   实体合作机构应制定章程,明确宗旨、职能和业务范围,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财、物等规章制度。实体合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学校委派,牵头单位须在合作协议或实体机构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非实体合作机构原则上应设在校内,由学校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牵头单位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合作共建机构相关负责人(如理事长、理事、院长、副院长等)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审批。相关负责人为学校中层干部,按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签署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合作发展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校领导或授权人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章   管理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合作协议的推进落实。

(一)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协议,一般要有具体补充协议或者合作双方年度工作计划。合作发展处负责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与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合作协议内容的落实。

(二)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负责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合作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与计划,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合作协议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合作发展处负责督办各类合作协议的落实推进,负责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工作。对不按照学校要求签订的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签订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文编号:政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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