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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研究学校国有资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大事项,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推进共享共用,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指导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激励。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拟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学校公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配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和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用房的配置和管理。

(四)办理学校资产配置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掌握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监督实施。

(八)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按系统要求对资产的增减变动等进行归口审核。

(九)负责学校资产有偿使用的论证、报批和实施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十一)负责学校产权住房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贯彻落实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负责教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

(十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名、校徽、商誉、校誉、商标权的管理,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和管理。

2.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的调配和管理。

3.教务处:教学用房的调配和管理。

4.科研处:对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立案建档和管理。

5.财务处:按照国家的财务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及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

6.总务处:学校后勤服务用房、公用车辆、绿化树木、奇石、雕塑、道路、围墙等构筑物和水电暖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7.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各校区食堂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

8.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管理。

9.基建处和主校区建设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

10.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圣井校区服务用房、绿化树木、奇石、道路、围墙等构筑物和水电暖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11.体育学院:体育场馆及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2.图书馆:图书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类)和图书馆用房的管理。

13.实验教学中心: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组织实验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立项申报、论证报批,监管教学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促进资源共享;实验场所的调配和管理。

14.网络信息中心:校园信息化建设工程以及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正版化等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网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15.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等资产的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拟定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管理和监督,并向学校上报统计报告。

3.考核各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时向学校汇报相关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是资产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位部门负责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规程正确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五)完成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对其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四)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在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原岗位。凡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本单位保存或调剂使用,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且应在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工作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购置或调剂资产(非货币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应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要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各单位要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盘活资产存量,从严控制新增资产。

第十五条   采用建设工程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的资产价值或合同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六条资产购置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受赠部门应按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变更使用性质时须按程序报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形成呆账、坏账。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完善档案建设。严格管理公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按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部门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其产权应当明晰。

(二)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三)所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六)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七)学校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涉及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损毁、流失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不得隐匿真实情况,并有责任和义务予以追缴或赔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按程序申请报废、报损:

(一)老化严重,机型淘汰,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已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七)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新购设备价值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九)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十一)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权限: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规定执行。

(二)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主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批复处置的资产,电子产品类报废资产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交由注册的省直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备案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处理,回收企业开据统一回收处理单据,作为账务处理的合法凭据;非电子产品类报废资产,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政资〔2018〕4号)进行招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资产处置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政科〔2022〕5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货币资产管理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报批和实施,货币资产管理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论证、报批和实施。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决定或处置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是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占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

新设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被撤销、合并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批准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学校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以此确认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权。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不论实行何种资金管理形式,其资产均必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l—3月进行一次。学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做好资产月报、年报及各类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学校资产情况,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学校部分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 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和合法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全面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工作。

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门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 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资产的变动信息录入指定使用的管理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内部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部门内部检查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四)没有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有偿使用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擅自决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提供资产担保的。

第五十三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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