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明确部门责任,规范操作程序,杜绝和防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公共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装饰、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等工程。基建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和主校区建设办公室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工作范围一般为:立项审批、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采购申报、合同签订、监理委托、施工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送审、款项支付、资产入库、绩效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我校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以及每建筑单体估算造价大于100万元的装修装饰工程。
总务处、安全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学校的水、电、暖(冷)、气(汽)、电梯、电视监控、消防、网络等基础设施改造、维保,房屋维修,以及每建筑单体估算造价小于100万元的装修装饰工程。建筑物各使用部门负责建筑物维修改造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切实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六条 立项审批
新建工程由基建处按照审批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既有建筑的基建、修缮工程的审核,按照学校校区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00万(含)以上的项目需由申报部门填写《基建、修缮工程立项申报表》(见附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区建设规划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基建、修缮工程立项申请表》具体内容及填制要求:
1.项目概况:一般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工程量、施工方案、资金估算、计划工期及有关图纸资料。
2.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提供立项的申报依据、紧迫性,维修后解决的问题和形成的预期效益,施工条件等内容。
3.逐级审批程序:申报部门填制《申报表》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学校逐级审批。
4.申报部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年度申报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七条 图纸设计
学校审批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部门与设计单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优化设计,在审批预算内尽量满足申报部门的要求。施工图纸需经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字,作为最终确认的招标采购和施工依据。施工图纸业已确认,原则上项目内容不再进行调整。如申报部门确需调整并增加造价的,应按照学校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部门向学校申请增加资金预算,待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八条 招标采购申报
按照学校《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施工图纸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合同签订
1.基建、修缮工程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2.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基建、修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间,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缺陷的维修。
3.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基建、修缮工程的预付款比例、预留质保金比例、付款进度、付款频次等。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工程从其规定。质保金比例一般为工程造价的3%。
第十条 施工管理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执行。
1.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配备工地代表;工地代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在职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定期组织工地施工例会,重点解决质量、安全、进度问题,并参与组织隐蔽验收等工作。
2.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委托合同等,代表学校对基建、修缮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及工程做法的要求,与招投标时要求提供的样品相符。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1.中标价作为竣工结算的控制价。变更不得超中标价,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部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
2.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3.所有的变更均需采用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变更签证单进行确认并附造价分析,竣工图主要反映工程现场实际完成情况。
4.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变动的,单项变更造价不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单项变更造价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不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造价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报项目批准的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且最终经审计后的结算总价不允许超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勘察单位(如有)、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工程的竣工验收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结算送审
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否则不予付款。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资产入库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入库价值。
第十五条 工程付款
工程款拨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的付款资料,并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拨付。
财务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和审计审核后的工程结算进行结算付款。
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部门签字认可后,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
1.项目主管部门、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和交接工作。
2.档案交接流程: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将施工(监理)档案按照规定整理成册。大型建设工程交济南市档案馆备案同时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并将备案接收证明交基建处或主校区建设办公室;其它工程档案交学校档案馆和项目管理部门各一套。
第四章 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把关、学校监控、政府监督”的四级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组织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配件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按相关材料管理办法进行材料验收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施工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设备主要包含大型设备(包含塔吊、施工电梯、吊篮等)和小型设备(振捣棒、搅拌机、配电箱、电焊机等)。
1.所有设备必须附有合格证,大型设备安装后要报专业部门进行备案并验收后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要求规范操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政基〔2019〕1号文废止。
公文编号:政基〔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