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山东财经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预算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两种方式。预算单位自评是指学校预算单位对承担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牵头管理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预算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预算单位自评应由预算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应在预算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和教育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单位的职能职责、年度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及会议决定等;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批复,预算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七)相关项目评审报告;
(八)巡视整改要求、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预算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部门评价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
第十条 预算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预算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学校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六条 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应明确责权,建立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是学校绩效评价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学校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的审计、检查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牵头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配合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开展学校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所属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并撰写部门评价报告,部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部门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并适当增加下一年度预算;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财〔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