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学校概况 
 章程与规章制度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与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与学科 
 对外合作与交流 
 重点领域 
 其他 
 

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东财经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2)进行修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学校学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7-11名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下列事务的决策: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以下涉及学术水平的事项: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术委员章程同时废止。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