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实现学校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形式主要包括:
1.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2.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出借。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4.其它占用学校土地、房屋等有偿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形式。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要求:
1.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要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2.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使用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经专家论证并按照审批权限报学校审批后,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合同期满按规定仍可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使用人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4.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含临时性租赁业务),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签订,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5.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所设项目应以服务师生为前提,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环境。
6.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7.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程序:
1.新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由使用单位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附件1)及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
2.经营期限期满后的经营性资产继续作为经营性资产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3.经营性资产使用项目按审批权限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资产管理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价格进行评估。
4.使用单位提出项目有偿使用需求并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开招募,确定有偿使用人。
5.使用单位拟订合同,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合同管理模块发起合同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会签,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法律事务室审批后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订合同。重大合同由校长签订。
6.使用单位将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合同原件及交费凭据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根据合同安排有偿使用人交接进驻事宜,负责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权限;
1.下列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项目需经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1)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或独立的院落租赁。
(2)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3)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物资、设备租赁且有偿使用期限超过3个月的。
其中,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或独立的院落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且有偿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事项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2.学校党委会议研究之外的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项目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礼堂、会议室、报告厅、教室、实验室和操场等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或引进经营项目。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3日以内)借用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使用单位制定临时租用方案及收费标准,填写《山东财经大学资产临时有偿使用审批单》(附件3),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须填写审批单(附件2)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
2.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审批单
3.山东财经大学资产临时有偿使用审批单
4.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式样)
文件编号:政资〔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