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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信息发布员       发布时间:2026-08-1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是指具有学校正式编制的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是指学校内设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室、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申诉人对学校内设单位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处理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申诉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工会、纪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申诉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由工会负责人和纪委副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主席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处理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对处理小组的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

(二)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组建处理小组;

(三)负责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和处理小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五)办理申诉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可就涉及到本人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等业绩结果认定不服的;

(二)对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情况不服的;

(三)对校内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的;

(四)其他人事、劳动争议;

(五)申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六)申诉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诉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起申诉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文书送达地址,申诉日期,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信息;

(三)明确的申诉请求;

(四)具体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三)申诉人已向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五)未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的;

(六)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七)行政管理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八)上级机关或学校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九)其它不属于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诉人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请。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如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需审查的事项: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人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委员或者增加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处理小组。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负责组织申诉处理工作。重大、疑难的案件由申诉委员会处理,处理人员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组成,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申诉处理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申诉委员会或申诉处理小组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须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根据需要可举行听证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举证、质证,必要时可请有关证人到场作证。

(三)听证会至少有五名成员出席,人数应为单数。申诉人可在申诉委员会中指定一位委员参加听证会,其他成员由申诉委员会指定。

(四)申诉委员会主任出席听证会时,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委员会主任不出席听证会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五)听证会须提前五日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告知听证会的组成情况。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会成员中有和申诉事项有关联、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在收到召开听证会通知后两天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和事实;申诉委员会认为确实需要回避的,可对听证会成员进行调整。

(六)在调查、听证的基础上,申诉委员会或处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处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处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委员会或处理小组成员的组成;

(三)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处理情况概要;

(六)处理意见。

第五章  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

(二)原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要求被申诉人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处理;

(三)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要求被申诉人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

(四)原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处理。申诉人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被申诉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申诉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另报学校一份,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在提交申诉申请时,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申诉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委员会;未及时告知的,申诉委员会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诉文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申诉人本人,以进入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办公室;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办公室,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如通知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申诉委员会可在校内公示,其效力视同已通知到当事人。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30日内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维持原处理决定外,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处理情况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被申诉人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监督被申诉人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二)在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三)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诉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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