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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3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函〔201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引导广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教育思想观念转变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层面根据需要由校团委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部门协同推进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学院项目相关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学院团委负责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项目的培育、审核、申报、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配合校团委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主要面向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者必须学业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组成人员不超过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归口管理。每名学生同一年度只能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在研项目的负责学生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校级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实施。国家级、省级项目从当年度立项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所在学院。学院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评并按照评审成绩高低顺序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连同《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统一报送校团委。

第八条 学校综合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数量、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按时结题率、年度预算等情况综合确定当年度校级项目立项数,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项目,推荐结果按规定全校公示。

第九条 项目原则上应有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要有积极的参与热情,具有指导项目实施的能力和相关专业背景,能够全过程跟踪项目开展并指导学生按时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团队应认真开展研究活动,详细记录实践活动过程,按要求准时向学院提交《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季度报告》,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研究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践过程、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对各类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团队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学院组织中期检查,检查结果分通过、限期整改、不合格三档。学院对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并将检查报告报送校团委。如发现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学院须报告校团委撤销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成员及指导教师等核心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书》,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核。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仍不能结题的,视为自动终止。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应在中期检查前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交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核。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团队要积极开展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并依托项目成果主动参加“挑战杯”等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和高水平学科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认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以及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不少于3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予结项。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告》,并附答辩PPT和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公开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成果应用与转化,商业计划书、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模型、样品、实物、竞赛获奖证书以及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和高水平学科竞赛不少于3次的证明材料等),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学院召开结题验收答辩会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成绩评定。校团委负责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并指导项目团队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季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及时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评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终止。不通过项目经修改后仍达不到通过标准的认定为终止。各学院将《结题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汇总后报送校团委备案。

终止的项目不予划拨经费,未使用的已拨经费按规定收回,同时该项目所有成员不再允许申请新项目,指导老师取消指导资格1年。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内容。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二)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团队报名参加各类竞赛、社会实践或学术活动(须为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为主要团队成员),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提供有关材料经审核后可免于专家鉴定程序直接认定结项。

(一)获得学校认定一类、二类竞赛省级及以上层次奖项或获得三类竞赛国家级奖项;

(二)获得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层次奖项;

(三)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公益创业赛省级及以上层次奖项;

(四)获得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国家级、省级优秀服务团队;

(五)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及获得软件著作权的。

免于专家鉴定结项的项目团队在申请结题时,仍需要提交第十六条要求的佐证材料。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归档材料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季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结题验收后,学院汇总校级项目研究材料并归档。校团委汇总国家级、省级项目研究材料并归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由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校级项目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情况统筹支持,鼓励学院借助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各级别立项项目。国家级、省级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校级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由校团委协同财务处将项目立项经费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学校和学院均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用于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含购置、打印或复印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开展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化学试剂等)采集和购置费,创业活动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办理费、注册费、税费,外出调研的差旅费等创新创业训练相关费用等。餐饮费、教师指导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生活用品购置费等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报销资料由指导教师负责把关,各学院确定专人按照本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管理资金、审核报销资料并报销。各学院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加快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项目实施周期内使用完毕,如有结余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要严格按照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校团委配合财务处等部门依法依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况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停止经费使用或追缴已拨经费,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一)项目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项目相关人员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文编号:政学〔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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