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学校概况 
 章程与规章制度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与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与学科 
 对外合作与交流 
 重点领域 
 其他 
 

山东财经大学校级创新实验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人才的培养,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资源和高水平师资队伍,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选拔与录取

第二条   学校根据培养需要,依托相关学院设立校级创新实验班(以下称创新实验班),面向学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选拔(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定向生、预科生及内地高中班等学生除外)。

第三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素质优秀。

2.具有强烈的专业兴趣、团队协作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

3.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创新思维和主动实践能力。

第四条   选拔时间

选拔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新生第一学期内进行。

第五条   选拔程序

1.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创新实验班实施细则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2.各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按照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公开选拔,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拟录取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多于40人,少于20人的,该创新实验班当年不成立。

3.教务处将拟录取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六条   创新实验班学制及修业年限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创新实验班突出“宽口径、厚基础”,重视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第八条   创新实验班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探究式等教学方式,强化主动实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九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导师制可采取学业导师、项目导师和项目组导师等多种形式。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应为创新实验班每名学生配备导师,导师对学生专业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具体研究项目或实践项目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专家组,负责创新实验班培养方案审定、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名额向创新实验班学生适当倾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学期考核与中期考察相结合的学业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创新实验班学生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创新实验班,根据学生意愿转至该专业普通班级或原专业班级:

1.学期或中期学业评价不合格。

2.因各种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创新实验班继续学习。

4.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创新实验班的学生,课程之间的衔接工作,由学生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协商,共同负责安排解决,同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创新实验班所有课程均不设置补考环节。

第十七条   创新实验班在读学生到国外(境外)学习者,其学籍和成绩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下,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创新实验班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实施细则包含实验班的选拔录取、日常管理、学业评价、导师制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可经学校同意设立院级实验班,面向本学院各专业选拔。选拔录取、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参照校级创新实验班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学院制定院级实验班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拔尖人才实验班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创新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政教〔2014〕2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教〔2022〕12号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