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人才的培养,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资源和高水平师资队伍,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选拔与录取
第二条 学校根据培养需要,依托相关学院设立校级创新实验班(以下称创新实验班),面向学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选拔(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定向生、预科生及内地高中班等学生除外)。
第三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素质优秀。
2.具有强烈的专业兴趣、团队协作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
3.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创新思维和主动实践能力。
第四条 选拔时间
选拔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新生第一学期内进行。
第五条 选拔程序
1.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创新实验班实施细则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2.各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按照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公开选拔,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拟录取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多于40人,少于20人的,该创新实验班当年不成立。
3.教务处将拟录取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六条 创新实验班学制及修业年限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创新实验班突出“宽口径、厚基础”,重视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第八条 创新实验班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探究式等教学方式,强化主动实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九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导师制可采取学业导师、项目导师和项目组导师等多种形式。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应为创新实验班每名学生配备导师,导师对学生专业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具体研究项目或实践项目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专家组,负责创新实验班培养方案审定、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名额向创新实验班学生适当倾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学期考核与中期考察相结合的学业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创新实验班学生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创新实验班,根据学生意愿转至该专业普通班级或原专业班级:
1.学期或中期学业评价不合格。
2.因各种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创新实验班继续学习。
4.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创新实验班的学生,课程之间的衔接工作,由学生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协商,共同负责安排解决,同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创新实验班所有课程均不设置补考环节。
第十七条 创新实验班在读学生到国外(境外)学习者,其学籍和成绩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下,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创新实验班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实施细则包含实验班的选拔录取、日常管理、学业评价、导师制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可经学校同意设立院级实验班,面向本学院各专业选拔。选拔录取、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参照校级创新实验班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学院制定院级实验班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拔尖人才实验班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创新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政教〔2014〕2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教〔202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