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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结合我校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者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工作是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交流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分管港澳台事务校领导是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总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关岗位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人。

第六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港澳台方针政策;负责与港澳台友好学校联系协调,争取更多交换生项目和名额;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入出内地(祖国大陆)手续、住宿登记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手续;负责港澳台高校交换生接送机;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港澳台学生信息,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港澳台学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党综〔2019〕1号)文件精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牵头学校涉外安全工作组做好港澳台学生安全工作。

第八条   港澳台学历生(本科生、研究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和部署进行,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非学历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和研究生(学历生和非学历生)的学籍管理、选课等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各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关注港澳台学生的思想品行,关心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并抄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向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参照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住宿标准安排)。

第十二条   学院是港澳台学生教学、培养、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单位。学院负责港澳台学历生和非学历生的注册、课程选修、学生证办理、校园一卡通办理、网络账号办理、图书借阅登记以及协助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等事宜;学院负责安排优秀学生干部与港澳台学生对接,做好校园导览、熟悉校园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港澳台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

第三章   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招收港澳台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学校按照相关条件和标准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学年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转为本科生。

第十八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高校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并试读一学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四章培养

第二十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学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适当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军事理论(含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课程可以用国情类课程替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安排专业导师,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并适当结合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经多次教育仍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并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和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就业便利提供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学〔2018〕20号)、《山东财经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政外〔2018〕3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党综〔2019〕1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外〔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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