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激励在校留学生刻苦努力,奋发向上,促进留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精神风貌,培养一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人才,提高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第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校级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汉语和专业进修等长期(一年及以上)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三类校级留学生奖学金,分别为:
1.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华文奖:奖励对象为申请来校学习汉语的留学生语言生。
2.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培优奖:奖励对象为申请来校攻读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留学生。
3.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优秀奖: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的自费留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资助范围和内容
(一)华文奖
1.获奖学生首年汉语学习免学费;考试成绩平均90分以上,且排名在班级前50%内,次年汉语学习学费优惠50%;
2.华文奖资助名额和地区范围根据学校招生政策每年适当调整。
(二)培优奖
1.一等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学费、住宿费(提供双人间),提供来华人员综合保险、校区间免费乘坐班车;
2.二等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学费,提供来华人员综合保险、校区间免费乘坐班车。
(三)优秀奖
1.一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奖励范围不超过自费留学生人数10%。
2.二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人民币,奖励范围不超过自费留学生人数20%。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评审事项
第六条 留学生申请各类奖项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中国民族风俗;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第七条 各奖项评选条件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
第八条 华文奖评审事项
1.留学生入学前提出申请;
2.申请者需提交毕业证书、成绩单、个人学习计划等材料;
3.学校每年5月下旬至6月初及11月下旬至12月初审核申请材料,择优评定;
4.华文奖优先评选计划在我校攻读学位的汉语预科生;
5.华文奖获得者汉语学习结束后若继续在我校攻读学位,可申请我校“省政府奖学金”和“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培优奖”;
6.没有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和“山东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培优奖”的华文奖获得者继续攻读学位,学费优惠20%。
第九条 培优奖评审事项
1.留学生入学前提出申请;
2.申请者需提交毕业证书、成绩单、汉语水平或英语水平证书、专家推荐信、个人学习计划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个人学习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3.学校每年5月下旬至6月初审核申请材料,参照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择优评定;
4.针对培优奖获得者,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次年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奖评审事项
1.申请者按学科大类分组,按照自费留学生实有总人数比例分配一、二等奖学金名额。
2.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评定获奖留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3.已经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我校培优奖以及其他免交我校学费奖项的留学生除外。
第十一条 同一学期内各类奖学金不兼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小组成员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及相关学院负责人。
第十三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为领导小组下设的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申请材料初审和汇总工作。
2.初审后,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确定留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
3.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评选结果,并报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材料按要求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经费
第十六条 各项奖学金所需款项从外国留学生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剩余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滚动至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外〔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