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孔子学院是孔子学院总部在世界各地设立的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文化与国学教育的文化交流机构,致力于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求,增进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和学习,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经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山东财经大学作为孔子学院中方合作伙伴,与孔子学院的海外承办院校共同建设孔子学院。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孔子学院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孔子学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孔子学院总部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孔子学院章程》,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承办孔子学院的海外高校校长担任理事长,山东财经大学校长担任副理事长,另设理事若干名。我方理事会其他成员原则上包括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副校长和相关学院、部门的负责人等。学校成立孔子学院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担任主任,并实行校党委书记直接负责制。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议孔子学院的发展规划;
(二)审议孔子学院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审议孔子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孔子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审议孔子学院重大活动及重大建设项目;
(六)审议孔子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
(七)审议中方院长、外方院长的任命,批准孔子学院重要部门的人事任命;
(八)理事会认为应该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召开与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实行年会制,召开的时间地点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协商确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三)召开理事会时,全体理事会成员均应出席,理事会决议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行权利,视为出席理事会;
(四)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孔子学院总部拨付的年度建设管理费由学校孔子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用于派员参加孔子学院总部指定的会议、人员培训、差旅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七条 涉及孔子学院活动的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八条 孔子学院筹办重大活动或项目,如需学校专项资金支持,应向孔子学院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予以专项支持。
第四章 公派人员选拔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管理办法》选拔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及公派教师。公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因公出国管理规定,遵守《孔子学院章程》,热爱孔子学院工作和汉语国际教育事业,服从孔子学院总部和山东财经大学的管理。与外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平等相待,友好合作,尊重所在地风俗习惯,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损害中外友好合作的言行。
第十条 山东财经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选拔机制。
(一)实行公开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依岗选人、择优派出的原则,选派综合素质高,在管理开拓、沟通协作和跨文化交流等方面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教师赴孔子学院任职。担任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教师的工作经历,作为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人选遴选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孔子学院后备队伍建设。深化调研,综合研判,精准选人,按需培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干部与教师储备队伍,为孔子学院建设发展提供持续的人才保障。
(三)山东财经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选拔机制。
1.在全校范围内选拔中方院长候选人人选;
2.学校按照任职条件和要求确定推荐人选;
3.报请山东省教育厅和孔子学院总部批准任命。
第五章 公派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中方院长及外派教师管理办法。
(一)学校合建的孔子学院是孔子学院总部的海外分支机构,也是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海外任职是学校正常岗位工作,海外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选拔、派出、管理和考核等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学校孔子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中方院长及教师的报名、派出及管理工作。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对中方院长的任职资格规定,中方院长的推荐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助配合;外派教师的推荐工作由人事处协助配合。在职人员、在校生派出前须经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三)中方院长和教师派出前,由孔子学院工作办公室按照孔子学院总部要求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派出协议,明确岗位目标及岗位待遇。
(四)在学校人员紧张、无合适人选时,可通过平台招聘学校编制外人员担任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相关人员任职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保证受聘期间全职到岗工作,管理考核标准与学校在编人员相同,工资待遇由孔子学院总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发放,派出任务结束后自动解除聘用关系。
(五)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离任前6个月,须向孔子学院总部及学校提交离任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继任院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中方院长岗位职责:
(一)制定所在孔子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预决算等;
(二)制定所在孔子学院人事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熟悉《孔子学院总部资金管理办法》,并与外方院长共同负责所在孔子学院人员和财务管理;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有关协议、理事会议纪要、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信函等;学生、教师等人员档案;固定资产登记和票据;宣传材料、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并定期向学校报告相关工作;
(四)设计课程方案,制定招生简章,组织教学考核、评估及师资培训;
(五)制定市场开发方案,开展中国语言文化推广活动;
(六)负责向孔子学院总部以及山东财经大学汇报工作,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简报,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七)开展当地语言政策和汉语需求情况调研,积极与当地政府、学校、企业、社团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参加孔子学院总部定期召开的孔子学院大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交流材料;
(九)了解孔子学院总部各处室业务与职能,熟练掌握包括图书教材、教师和志愿者、汉语考试考点、国际汉语教师能力认证考点、孔子学院奖学金、夏(冬)令营、专家巡讲团和展演团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汉语教师、志愿者岗位职责:
(一)遵守孔子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孔子学院中、外方院长的领导;
(二)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孔子学院各项工作;
(三)按照学院要求,积极参与孔子学院开展的汉语文化推广活动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中方院长及外派教师考核办法。
(一)中方院长及教师外派期间由孔子学院总部进行工作考核,学校执行孔子学院总部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等同于完成校内工作量及科研考核指标,不合格的将予以警告或责令提前结束任期。
(二)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任期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一般为2至4年,2年为一个聘期。任职2年后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方可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终止聘任合同并责令其限期做好离任和交接手续。
(三)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聘期内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下一聘期一般不再续聘。中方院长和教师任职3年以上,返校工作后首个聘期内可适当放宽校内考核要求。
(四)经与孔子学院总部及外方合作院校商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终止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建立孔子学院工作表彰制度,表彰和奖励为学校孔子学院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若学校孔子学院被孔子学院总部评为“全球先进孔子学院”,学校给予中方院长2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教师1万元奖励;若教师个人被评为“全球孔子学院先进个人”,学校给予1万元奖励。奖金从孔子学院管理费支出。
第六章 公派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中方院长及外派教师待遇保障。
学校鼓励和支持优秀干部、教师赴孔子学院任职。在校内担任一定职务的中方院长和教师,外派期间保留相关职级待遇,不再担任校内党政职务;国外工资待遇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以及孔子学院总部有关通知要求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孔子学院总部支付,学校保留其国内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在职基数缴纳。
学校为赴孔子学院工作的中方院长和教师配偶随任提供便利,鼓励其报名参加孔子学院的教师岗位考试。若能通过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考试,则按照孔子学院外派教师相应待遇办理,否则作为家属随任;随任的我校教师,学校为其保留国内基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按派出前工资基数缴纳,公积金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
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在孔子学院工作2年以上视为具有海外教育经历,在课题申请、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方面享有在校人员同等待遇。
设立孔子学院专项课题经费,开展孔子学院汉语教学、文化交流、学术研究、市场开拓、建设管理等专题研究,推动孔子学院内涵式发展,中方院长和外派教师可优先申请。
为进一步支持孔子学院工作,鼓励学校教职工到艰苦地区工作任教,除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艰苦地区的公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孔子学院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外〔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