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宗旨
为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战略,加强国际教育合作,引进海外优秀师资来校授课,推动我校国际化课程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国际化,特设“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课程国际化项目)”,用以资助学院聘请海外优秀师资来校授课及开展学术交流。该计划旨在通过邀请海外专家参与国际化课程建设,促进我校自身课程体系的完善和课程质量的提高。
二、项目立项
(一)项目简介
“山东财经大学课程国际化项目”鼓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开设前沿性或跨学科性选修课程,优先资助已列入我校特色名校工程的特色项目。申报的课程所属专业或课程体系需有良好的国际化建设基础和系统规划。授课对象主要针对本科高年级学生、研究生。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以学院为单位。
2.拟开设课程应以前沿性或跨学科性课程为主,以专选课的形式纳入教学计划表;授课方式可以是课堂授课、讲座、研讨等方式,课程时数依据研究生院、教务处对研究生或本科生开设课程的相应规定执行。
3.拟邀请的海外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含英联邦国家高级讲师及以上),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4.申报学院应提前做好专家来校的教学安排,以便研究生院、教务处将专家讲授的课程纳入学生选课系统。
5.申报学院应至少配备1名相关专业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全程听课,了解授课方式,掌握课程内容,借鉴有益经验,促进本单位课程建设。学校为合作教师计入相应工作量,并对其出境访学等给予优先考虑。
(三)立项程序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学院提交《山东财经大学课程国际化项目申报书》和拟邀请专家签字的《海外专家来校工作意向函》,按项目要求对邀请的专家条件进行把关,确定推荐人员。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选项目名单,在校园网公示发布。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申报学院为海外专家办理入境手续。
三、项目经费管理
(一)资助额度
学校每年计划资助课程项目总数控制在15门左右,原则上每个学院不超过1门,每门课程资助2.5-3.5万元,不足部分由学院承担;聘请港澳台专家开设的课程,每门资助2万元,不足部分由学院承担。根据课程效果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二)经费拨付
项目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账号单列、总额控制、实报实销、超支不补原则,学校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具体执行计划拨付经费至各执行学院“课程国际化项目”专项账户。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执行的实际支出进行费用报销。
(三)开支范围
对需要支付国际旅费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海外专家从海外居住地到中国大陆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和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学校之间的往返交通费,讲课费、学术报告及学术研讨费,食宿生活费,海外专家入境手续费等。对不需要支付国际旅费的项目,只支付以上除国际旅费外的费用。此外,受邀的海外专家应自行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所购险种应能覆盖在境内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大病、住院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经费报销审批
项目经费使用由执行学院院长签字,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会签。往返交通费据实报销,票据材料包括国际机票发票、登机牌、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市内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专家护照复印件(含个人信息页、入境章页,一式两份,一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存,另一份报销时交财务处)以及有专家本人签字的《山东财经大学专家费发放表》(中英文)等。项目中所涉及的出国(境)费用标准按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执行与结项
(一)项目执行
1.执行学院应尽量选择条件优、水平高的外教授课。
2.执行学院应在海外专家来校工作前,与其商定详细的教学活动计划,并在每学期下达教学计划前向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请,将该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表。教学任务一旦确定须认真执行。
3.执行学院如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海外专家入境手续,应提前两个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相关事宜。
4.执行学院确定课程安排时间表后,须在校园网通知公告栏发布开课通知。
5.海外专家入境后,执行学院负责专家的接机或接站,安排食宿,告知专家相关教学安排及管理规定。
6.执行学院应全程协助并监督专家的教学工作,随时了解学生反馈,及时与专家沟通,以保证教学效果。
7.执行学院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程或授课专家的须提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项目结项
各项目执行学院应按照学校中期检查和结项通知要求进行项目自检评估,认真填写《山东财经大学课程国际化项目成果报告书》,连同与项目相关的新闻报道、照片、学生反馈等资料一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结项备案。未能按时结项的学院不能申报下一期项目。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2015年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课程国际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政外〔201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文件编号:政外〔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