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规范各单位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的审批与签署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政综〔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际合作协议的概念
国际合作协议是指学校法人或学校法人授权的代表同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或国际学术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形式和内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而订立签署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协议的类别
(一)合作备忘录:为描述双方合作精神和基本内容的框架性文件。
(二)学生或教师交流协议:为双方开展学生学分互认、访学或教师教学交流、学术交流项目的协议。
(三)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协议:为双方举办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或联合培养本科、硕士及博士生项目的协议。
(四)科研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建立科研平台(包括联合实验室)或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等活动的协议。
(五)其他协议: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他事务产生的书面约定。
第三条 国际合作协议的内容要求
(一)为规范协议格式,协议原则上应采用学校通用的协议文本。
(二)协议起草单位在签署协议之前需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对合作方的主体资质、综合实力、学科领域、合作背景以及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搜集整理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三)协议文本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协议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双方合作精神、愿景和宗旨等;
3.双方合作的专业领域、层次、规模、费用等;
3.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4.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仲裁或免责条款等;
6.其他根据协议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
(四)国际合作协议应同时采用中文文本和对方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的对照文本,并注明该协议由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文本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也可以采用双方都认可的国际性第三方语言文本。
第四条 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流程
(一)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人双方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
(二)校级合作备忘录和框架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按照中外双方签署人对等原则,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除合作备忘录和框架协议之外的其他校级层面的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磋商、谈判,拟订协议文本,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合同审核表》,经分管外事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涉及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重要合作事项、重要三方协议或具体金额的校级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经分管外事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外双方签署人对等原则,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签署。学生学分互认、访学,教师教学交流、学术交流等常规性校级合作协议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核同意后,按照中外双方签署人对等原则,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签署。
(四)学院(含实体研究机构等)在签署合作协议前,应将拟签署的协议文本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合同审核表》,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院级合作协议经法律事务室审核通过并经校长授权后按照中外双方签署人对等原则签署。协议签署后,将一份协议文本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双方可就重要的协议安排签署仪式,并由双方签署人共同签署协议。一般协议也可由一方签字后,以邮寄方式发给对方签署。
(六)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及时落实协议所确定的合作与交流内容。学校相关责任单位须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并做好其他后续工作。如果在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协议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政综〔2017〕7号)和《山东财经大学国际合作项目管理规定》(政外〔2015〕1号)。此前有关国际合作协议签署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编号:政外〔2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