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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0      浏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人才成长观,系统推进学校教育评价改革。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道德品德、创新价值、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职称评聘制度,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2.师德为先,综合评价。

3.坚持标准,规范程序。

4.公平公正,择优评聘。

三、人员范围

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要求,试用期未满人员,不参加本次职称评聘工作。

四、评聘数额

(一)高校教师系列

1.正常晋升

(1)专任教师

教授40个,副教授70个,讲师及以下不设限额。

(2)思政教师(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类)

教授4个,副教授9个,讲师及以下不设限额。

2.单列晋升

(1)优秀青年教师:年龄不满40周岁(1982年5月3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具备较大科研潜力,不受岗位级别、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数额各不超过2个。

(2)从事高校一线教学工作30年以上、教书育人贡献突出的教师:申报教授职称,数额为2个。

(3)在创新创业教育等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或者取得突出教学业绩的教师:申报教授职称,数额为4个。

(4)预聘制人才:预聘制教授、副教授可申报预聘岗位同级别职称,不设限额。

单列计划申报人员经各单位评议推荐后,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学校,不受分配的推荐数额限制。

单列晋升与正常晋升不可重复申报。

(二)教辅系列

正高岗位5个(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年度职称评聘所有教学辅助系列都设置正高级职称),副高岗位9个,中级、初级岗位不设数额,按照标准条件评审。

五、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师德师风

职称评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师风考评“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应模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本科教学

职称评审坚持本科教学工作考评“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应贯彻落实“人才培养为本、本科教育是根”理念,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潜心教书育人,按规定履行本科教学教辅职责,完成本科教学教辅任务。未按规定履行本科教学教辅职责、未完成本科教学教辅任务的,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三)任职年限及学历等要求

申报人须符合《山东财经大学职称评聘管理办法》(政人〔2022〕4号)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5年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及岗位聘期届满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材料填写截止时间

任职年限、年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业绩计算截止时间2022年5月31日。

(二)关于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填写近5年完成情况,计算截止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任职不满5年的按照实际任职年限填写。

(三)关于教学科研业绩

1.教学科研业绩填写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填报的成果须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业绩或成果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

2.教学业绩认定

2018年1月1日以前的成果,当年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只认证真伪,不认定等级。

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教学业绩,在《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政科〔2015〕4号)和《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政科〔2017〕2号)、《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科〔2018〕1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中有规定的按相应文件执行,其它教学业绩按《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量化管理及奖励办法》(政教〔2018〕11号)执行。

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政学〔2018〕14号)执行。

3.科研社会服务成果的认定

依据《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试行)》(政科〔2015〕7号)和《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政科〔2021〕8号)对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进行认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山东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政科〔2012〕9号)中未规定A、B等级的成果及2012年1月1日前发表的成果等级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政科〔2015〕4号)或《山东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政科〔2012〕9号)规定就高认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的成果认定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政科〔2012〕9号)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成果认定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科〔2018〕10号)和《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政科〔2015〕4号)执行。

4.申报表中科研社会服务成果的认定审核由科研处负责,教学业绩的认定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工作经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确认。

(四)其他事项

1.国家、省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的考核合格证书。

2.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岗位新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具备申报条件者,可评聘相应级别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转系列评聘的,前后两个职称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间取得的教学、科研等业绩也可以一并作为评聘依据。

3.设置相应职称系列的部分职能部门中管理岗位人员,聘期内可参加职称评聘。其中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参加学科所在学院职称推荐。

4.专任教师教授、副教授职称实行差额推荐,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数额进行推荐,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

5.评聘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在校服务须满四年(自评聘通过之日起计算),期间若个人提出辞职或调离山东财经大学的,须支付竞争性资源占用赔偿金。

6.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的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1987年5月31日后出生),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不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本次职称评聘,但须在两年内完成规定的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7.实体科研机构统一下达教师岗位推荐数额,由科研处牵头组织推荐。

七、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

各单位传达学校职称评聘精神,部署2021年度职称评聘工作。

(二)制定方案

各单位成立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术检索

1.申报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代表性成果,由学校统一组织学术检索。

2.申报人员登录学术检索工作系统(服务门户-人事综合服务-业务办理-学术信息录入),向职称评审归属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代表性论文、著作、教材等申报材料信息,归属单位审核后上报学校。

3.专任教师提交检索的教学类和科研类论文著作等成果各不超过3件,非专任教师提交检索的论文著作等成果不超过3件。

4.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交的代表性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等)均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提交的代表性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等)中至少有一件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学术检索要求见附件3。

(四)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填报职称申报相关表格(附件5)完善个人信息。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申报者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五)单位审核

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职称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及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中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或反映。

(六)同行专家评价

学校对破格晋升人员、单列晋升计划的优秀青年教师、预聘制人才等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价。申报人须提交不超过3件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著作材料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价,论文均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著作均须为本人著或译著。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将如实提供给学科组作为评审参考。

(七)单位推荐

各单位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专任教师职称人员进行评审,并将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公示情况报学校备案。评审的过程材料、统计票(专家组组长、计票人、监票人分别在上面签字)密封保存、备查。

(八)学校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团委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核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

(九)学校评审

(十)结果公示

在校内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发文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经校党委审定,发文公布评聘结果。

八、时间安排

见附件2。

九、工作纪律与监督

职称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在材料收审、资格审查、专家组组建及评议等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坚持标准条件,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推荐质量。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职称评聘工作各环节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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