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升教师队伍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2015〕87号)、山东省《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和学校《教师进修管理办法》(政人〔2017〕28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1.统筹兼顾,提升质量。立足学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
2.控制总量,突出重点。在保证校内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批派出,优先选派政治素质高、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
3.签约派出,协议管理。学校与申请人签订《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条件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我校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能够较好地完成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较强的学术能力,攻读博士学位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A1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A2类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A类学术成果2项。
4.申请的博士后单位须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申请的学科为A类及以上学科(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教师申请博士后研究审批表》(见附件)。
2.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及申请者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3.学校研究。学校博管办审核申请材料,每学期定期报学校研究决定。由全国博管办组织实施的国(境)外交流项目按照其审批程序及协议执行。
4.签订协议。学校研究同意后,与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四、入站形式及待遇
1.不转人事档案关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照常发放,校内津贴按照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2.转出人事档案关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离职。
3.由全国博管办组织实施的国(境)外交流项目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五、人员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须按协议时间回学校报到,持相关证书原件到学校博管办办理备案手续,服务期在原服务期基础上顺延3年。
2.学习期满未按时回校工作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须一次性返还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各项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3.未与学校签订协议擅自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离校期间视为旷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4.不得无故中途停止研究工作,一般不得延期出站。确需延期者应在出站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最长可延期6个月。
六、其他事项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教师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管理办法》(政人〔2012〕51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