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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财经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以教育改正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学生认为对其违纪处分不恰当的,可以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到解除处分之日止:

(一)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含竞赛类奖项)的资格;

(二)取消申请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

(三)属于学生干部的(含社团负责人)要撤销其职务;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不得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受处分学生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中国共青团团员的,其党纪处分、组织处置、团纪处分分别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门、团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经查实,可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没有吸取教训的;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

(九)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

(十)凡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行为,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实并依法处理的,执行下列处分规定: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视犯罪或犯错性质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   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过失违纪,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自愿义务劳动且表现突出的;

(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五)受胁迫、诱骗违纪的;

(六)违纪学生系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七)有其他从轻、减轻、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活动、政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手持、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和光盘,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或在媒体上发布违规言论,引发舆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规定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传销等活动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公寓、楼宇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公寓、楼宇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节   对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网络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恐吓、诬陷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称号、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者,追回荣誉称号和获利款项,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证件、账号,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快递,或未经许可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校园环境行为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挪用或者故意破坏校内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树木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公寓、食堂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乱扔烟头引燃物品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酒后扰序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将宠物或者有害生物带入教室、图书馆、公寓、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开场所发放传单,设立展台或摊点,设置海报、易拉宝、展板、横幅、墙体涂鸦等宣传品,可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以集体名义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可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资源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张贴、传播、浏览不良或有害信息或登录非法网站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秘密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可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正常使用的,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对侵犯人身权利、公私财产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故意损坏财物的,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盗窃未遂者,情节严重或涉案物品价值较大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的,可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使他人受伤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携带、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可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   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盗窃、私刻、伪造公章;

(三)伪造教师及他人签名;

(四)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各类获奖证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五)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二十六条   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扣留或挪用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工资等款项,视情节轻重,除追回款项外,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学生公寓、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吸烟、点蜡烛、燃烧各类物品的;使用床围子、床帘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发热电器的,私自改、接电路及其相关设备,乱接灯头、插座、多用插排的,存放、使用各类炊具、炉具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三)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如液化气、酒精、煤油、汽油的)、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枪械(含气枪)及违禁药品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四)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擅自调整、占用、转让、出租、加装床位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楼道存放自行车、卫生工具等杂物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屡教不改的,在宿舍内外贴字画海报、涂写乱画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同意夜不归宿、饮酒晚归一次或每学期累计三次晚归,可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喝酒、打球、经商,在公寓内外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乱扔垃圾及向楼道、楼梯、楼外泼水,随地吐痰、口香糖等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挪用或者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家具等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管理,不如实登记相关个人信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教学楼、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违纪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或不参加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根据下列情形可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课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40课时,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60课时,可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1-80课时,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计算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课程;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或课程作业、调查报告等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以下考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从劝告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者私自调换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听劝告的;

(四)开考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试过程中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及周边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第三十三条   以下考试违纪行为,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期间,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电子设备等藏匿于试卷、课桌、座位旁、文具盒、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的;

(二)闭卷考试期间,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三)在试卷上辱骂教师,或出现有违背大学生道德准则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内容的;

(四)使用自备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考试结束后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窃取考试试题未遂的。

第三十四条   以下考试违纪行为,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签到表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五)相互核对试卷的;

(六)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七)故意多领试卷或在考试中将试卷、答卷私自带离考场的;

(八)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考场外发送或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抢夺、窃取考试试卷或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违反考试纪律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处分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研究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报的开除违纪学生学籍和其他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学生处分事项,依据违纪事实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开除学籍处分和其他需校长办公会研究事项的建议,形成书面处理决定(见附件1)。

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法律事务室、团委、安全管理负责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师生代表或校外专家参加。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处分建议、审查处分建议材料、审核相关部门与学院提报的学生违纪处分调查核实报告与处分建议,召集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查解除处分材料等。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院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专班,负责本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送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按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并负责取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必要时,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可直接组织调查,相关学院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的行为,本科生由教务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会同相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形成“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经联系该学院校领导签字同意,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团委负责会同相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形成“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并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未达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介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形成“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依据事实过程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形成“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并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协商处理;涉及到其他个人的,相关个人应予以配合;涉及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充分沟通;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九)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不得作为处分的依据。在取得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材料时,应向证人或当事人说明伪造证言应承担的责任。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一般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四十五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四十六条   有关调查、询问等笔录应当交被调查、询问人员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询问人员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调查、询问人员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做出文字说明。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调查、询问人员要求就被调查、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见附件2),由所在学院告知该学生组织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在调查和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基础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分;

(二)确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本条例及学生违纪事实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1.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决定;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形成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起草,由党校办审核印发,行文日期一般为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院、班级、专业、学号);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节   送达与解除处分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所在学院5日内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   关于申诉的具体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离校。

第五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处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为同学服务,无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审批表》(见附件3),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其中属提前解除处分的,须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审批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中“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本数。

第五十七条为加强考风建设,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本科生由教务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先于当日发布通报(格式见附件4),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未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自愿义务劳动等方式。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政学〔2017〕6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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