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类;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奖
3.优秀科研成果奖
4.社会奖学金
(二)荣誉奖类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类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在80分以上,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的评定;各门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的评定;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请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评选条件按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第六条 荣誉奖类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热心班级工作,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工作积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成绩突出;学习和工作关系处理得当,能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班委(含)以上,任职满一学期的研究生干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学期内有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三)经查实,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20%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获奖人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九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以研究生实际申报的符合评选条件的科研成果为准,具体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按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研究生实有人数10%评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选工作在研究生部指导下,由各学院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于开学后一个月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班级民主初评,党总支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研究生部;
(二)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三)研究生部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
(四)学校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同一学期内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1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