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资助标准依据《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五条 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暂停或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提前毕业的,自学生毕业(以学历注册时间为准)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中途退学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负责制作本教学院部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表格经学生确认、院长签字审核后,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所有教学院部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学校财务处。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硕博贯通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在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后,如因个人原因放弃或未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须交回此前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差额,若累计研究生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可继续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对国家助学金结果有异议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学院通过党委学生工作部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