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要求,树立并表彰研究生队伍中的学术研究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激励我校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工作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鼓励自主创新。面向山东省“双高”建设的目标要求,奖励拔尖成果,激励创新精神,树立学术榜样。
第三条 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执行。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评选活动的独立性。
第四条 评选工作崇尚学术,鼓励研究生追求真理,勇攀学术高峰;注重创新,特别是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科学评价,建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评选流程;体现卓越,获奖人成果应体现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工作,评选相关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选人应为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七条 思想品德优秀,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无学术失范行为。
第八条 须遵守学校评选工作各项规定,服从评选安排,提交的各项信息和材料须符合申报要求且真实、准确、规范。
第九条 参选人在学期间获得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者具有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创性科研创新成果。参选成果按照学校2017年以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等相关文件进行级别认定,参选成果级别应为A类以上。其中参选成果为学术论文的,参选人应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对参选人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评,学院党政负责人分别对相关内容给出审核意见。每个学院原则上可向学校推荐参选人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参选的代表性科研创新成果不超过3项,学校对学院推荐的参选人及其成果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参选人采取现场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审并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颁文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者不超过10名。
第十五条 学校授予获奖者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荣誉称号,对获奖者及其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术之星”的审核推荐严格把关。对审查不严、包庇袒护的学院建立负面清单,取消下一年度“学术之星”推荐资格。对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的个人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参选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资格并严肃处理;对已获“学术之星”称号的研究生,如经认定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深入挖掘“学术之星”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宣传推介,形成良好的榜样示范效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