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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以下简称“三助一辅”)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第四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三助一辅”工作,认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指导、监督、考核、评估“三助一辅”工作开展情况,审核、发放“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七条   设岗单位、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制定、选聘以及对受聘研究生的岗前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   设立助研岗位的项目负责人要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九条   设立助教岗位的教师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严禁安排助教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第十一条   设立学生辅导员的单位要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使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助研的岗位职责是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调研等工作,包括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翻译和成果写作等。

第十三条   助教的岗位职责是承担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课堂签到;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

第十四条   助管的岗位职责是承担设岗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协助本单位学生管理人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设置条件

承担课题项目的导师可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

第十七条   助管岗位设置条件

学校职能部门的助管岗位原则上每一部门可设置1个岗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教学单位可设置1个岗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教学单位可设置2个岗位。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设置条件

仅在部分基础学科设置助教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设置条件

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担任低年级研究生学生辅导员和本科生学生辅导员。在校研究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教学单位可设置1个学生辅导员岗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教学单位可设置2个学生辅导员岗位。

学生辅导员岗位选拔条件如下:

(一)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二)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辅导员工作;

(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有一定的德育和管理工作经验;

(四)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将核准设立的“三助一辅”岗位及设岗单位、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等信息统一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三助一辅”岗位每学期聘任一次。助研、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由设岗教师、单位选聘。

第二十二条   设岗单位选聘结果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工作处对岗位人选统一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学院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

第六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聘用单位或教师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助研岗位的设岗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

第二十六条   助教岗位的设岗教师对助教研究生具有指导责任,要对助教研究生进行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助管岗位的设岗单位要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要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明确助管岗位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学生辅导员岗位的设岗单位要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七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受聘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或设岗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岗单位或教师决定是否解聘,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受聘研究生出现违纪或不适合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情况,设岗单位有权将其解聘。设岗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助研的考核工作由设岗教师负责,其余的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设岗单位应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制定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办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并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备案。考核办法的制定应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课程学时学分、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饱和度、工作完成质量、学生评价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下一学期“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设岗单位递交书面总结。对于助教考核,各学院要开展学生对本课堂助教的评价工作,要充分听取设岗教师意见。

第八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每小时酬金15元,月酬金分为两档:一档每月20个工时,酬金上限300元;二档每月30个工时,酬金上限450元。具体发放金额由设岗单位结合本单位考核办法确定后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一次性发放。助研岗位聘用教师可以参照此标准确定岗位津贴并自行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政研〔2016〕4号)同时废止。

文件编号:政学〔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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