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精准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经费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取,用于为受助学生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额度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 在校本科生中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第六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12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等情况产生的学费不免除。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及资格审查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费减免工作。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申请审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申请学费减免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院审核。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核实,审核学生申请资格,确定本学院拟受助学生名单。学院公示2天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拟受助学生资格,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减免额度,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费减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最终受助名单减免学生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应征入伍、退役士兵等已享受或已申请学费减免专项的学生不再重复减免。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6〕6号)同时废止。
文件编号:政学〔202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