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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助学金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国家助学金、校设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等。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基准名额与基准金额,结合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受资助人数。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审核一次,分两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教育部确定,目前执行的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人,二档3000元/人,三档4000元/人。

(二)校设助学金

1.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为校设助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设立,用于资助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审核一次,一次性发放。资助标准分为二档:一档2000元/人,二档3000元/人。

2.突发困难助学金

突发困难助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设立,用于资助由于家庭或本人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学生。

突发困难助学金按月申请审核,每月上旬集中申请,下旬发放。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

(三)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评审条件、资助人数、资助金额及申请审核程序按照学校与设立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突发困难助学金)。

第四章   工作组织、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助学金评审、发放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初审和初评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工作。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为确保助学金申请审核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助学金申请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四级评审(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定学院初审受助名单、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初审受助学生资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助学生)、两级(学院、学校)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学生申报。除突发困难助学金外,其他各项助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学生申请突发困难助学金应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突发困难助学金申请表》,并直接提交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如有父母双方或一方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财产损失惨重;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需提交由政府部门、医院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具有公信力的媒体相关报道。

(二)学院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申请审核要求,严格审查,确定本学院拟受助学生名单。学院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审核学院初审受助学生资格,确定学校拟受助学生名单。

(四)确定资助对象。学校对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终确定资助对象。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精准资助

第八条   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发放至受助学生缴费银行卡。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学院要将各项助学金的申请审核结合学生在同一学年其他获奖受助情况通盘考虑。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可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5〕7号)、《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7〕3号)、《山东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6〕7号)、《山东财经大学临时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政学〔2015〕9号)、《山东财经大学爱心传承助学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3〕11号)同时废止。

文件编号:政学〔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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