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学生奖学金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奖金额度在5000元及以上的奖学金。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本科生奖学金按资金来源分为国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三类。
(一)国设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依据在校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依据在校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3.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依据在校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6000元/人。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依据在校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二)校设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取设立,是学校设立的荣誉性最高、资助额度最大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中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共80名,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校励志奖学金
校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取设立,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在学业成绩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校励志奖学金根据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确定名额,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5000元/人。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设立,奖励范围、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四)学习勤奋,同一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公益服务。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同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统一排名范围内均位于前10%(排名范围应为学院、专业或年级排名,不能使用班级排名,且同一学院应使用同一排名范围)。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为国家或我省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家庭经济困难,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生活简朴,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的消费行为。
3.同一学年内学习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范围内均位于前30%,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其学习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三)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同一学年内两学期学习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排名范围应为学院、专业或年级排名,不能使用班级排名,且同一学院应使用同一排名范围)。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则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为我省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家庭经济困难,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同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班级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只要有一项位于前50%,另一项不做要求。
(五)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上一学年学习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两学期均列班级前2%。
2.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若不符合成绩排名“上一学年两学期均列班级前2%”的要求,则需历学年各学期学习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列班级前5%。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放宽到上一学年两学期均列班级前10%: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六)校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校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家庭经济困难,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生活简朴,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的消费行为。
3.上一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
(七)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四章 评选组织、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公示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第七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的原则,严格执行四级评审(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推荐人选资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学院、学校)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确定等额推荐或差额评选具体工作要求。
(二)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推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评审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学院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组织对各学院拟推荐名单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等额推荐、差额评选的不同,组织学校评审工作。
1.等额推荐:按照学校等额分配的学院推荐名额数量及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审核学院推荐人选资格、工作程序等,确定拟获奖名单。
2.差额评选:依据在校生人数比例确定学院推荐名额,各学院推荐名额的总和应高于学校最终获奖名额,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个人展示、面试答辩、评委投票等环节,确定拟获奖名单。
(五)确定人选。学校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九条 对获奖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公开表彰。奖励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卡。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奖学金的省级及以上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原则上不应连续两年推荐参评同一奖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及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社会奖学金原则上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可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4〕6号)、《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5〕8号)、《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3〕10号)、《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7〕4号)废止。
公文编号:政学〔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