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多渠道培养工作,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在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坚持质量优先,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依规治理,遵从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 招生与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同等学力人员。各培养单位仅限于本单位学位授权范围内招生。每年由研究生院统一发布招生专业目录,各培养单位招生宣传材料、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等须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申请人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三年以上)、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向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
2.学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如实鉴定的材料。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报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各培养单位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课程学习费用。财务处向研究生院、培养单位提供缴费名单,该名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和培养单位分别备案。研究生院将申请人纳入研究生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缴纳课程学习费用后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注册,并在学校规定时间(一般每年2月份)参加现场确认。
第三章 专业知识水平认定
第九条 申请人须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水平认定。申请人按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两年内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36学分。跨学科申请学位人员须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补修本科课程(不计学分)。学校对其课程学习水平予以认定,课程成绩归入申请人学习档案,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并提供课程结业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须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办每年组织一次。申请人须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申请人须自缴纳课程学习费用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后,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申请人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开题,三年内完成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时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位申请费用,财务处向研究生院、培养单位提供缴费名单,该名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和培养单位分别备案。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须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答辩等环节按照所申请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同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采取双盲方式。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业同行专家,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一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两名及以上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一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培养单位设专人负责学位申请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专业知识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学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逾期未获得学位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不退还所缴费用。再次提出申请时,其同等学力水平须重新认定。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加强和规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各培养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如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将停止该培养单位开展同等学力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培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培养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首次举办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班,应向研究生院提供《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班备案表》,由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不经批准,各培养单位不得进行同等学力人员招生。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同等学力人员招生的规范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和阳光招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于每学期末向研究生院提交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按时组织开展课程教学、课程考试、成绩录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课程教学、考试、成绩及档案管理均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学习档案应保管至少三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察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教学秩序,防范廉洁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