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学校授予学位的各学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有关部门、学院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委员任期内因职务变动、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四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从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有一定成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培养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任期内可以根据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人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位工作的人员。研究生院负责办理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其中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管理办法,审批新增或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审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或调整的申请,并做出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决定;
(五)做出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授权、指导、监督和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信访和异议,做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处理学位论文作假等相关事宜;
(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新增或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五)推荐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导学团队、优秀学位论文等;
(六)审核有关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或调整的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针对有关学位授予、学位论文作假等申诉、信访、举报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作出初步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八)做出建议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九)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十)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核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各培养单位开展学位授予申请工作;
(三)受理学位授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书面申诉、信访、举报等事宜;
(四)组织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等工作;
(五)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做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事项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并经主席或副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关学位重大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政研〔2012〕1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学位〔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