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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保证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授予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开展的普通本科、成人本科、研究生等各类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筹负责全校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安排收集、整理、核实学位授予信息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

(三)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校学位办、各学位管理部门二级管理、逐级报送、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校学位办安排专人担任校级管理员,负责管理全校各类学位授予信息;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分别安排专人担任普通本科、成人本科、研究生类别管理员,分别负责管理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和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

第六条   校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拟定学位授予决定等相关文件,汇总、审核、统计全校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和研究生等各类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按规定向省学位办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二)及时向各类别管理员反馈不符合要求的学位授予信息并监督其撤回、修正。

(三)对各部门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补报、更改、删除、撤销等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四)监督各类别管理员涉学位授予信息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类别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工作权限,收集、整理、核实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

(二)对校级管理员反馈的不符合要求的学位授予信息应及时撤回、修正。

(三)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保证学位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接受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的监督。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办根据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学位工作实际制订、修订和发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主要为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校(院、所)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根据获得学位的层次和方式,还包括以下信息:

1.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含同等学力人员)信息还包括导师姓名、入学年月、学号、学习方式和毕业年月等。

2.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信息还包括导师姓名、申请学位编号和申请学位年月等。

3.学士学位获得者信息还包括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和毕业年月等。

(三)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信息

论文题目、论文关键词、论文选题来源等。

(四)其他信息

电子照片等。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   我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

(一)信息采集:各类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工作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自行采用适当方式分别组织开展。

(二)类别管理员信息上报:各类别管理员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校核后,将信息报送至校级管理员。

(三)校级管理员审核及上报:校级管理员汇总、审核各类学位授予信息,按照要求和规定将信息报送至省学位办。

第十二条   类别管理员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20日内将核实无误的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校级管理员。

(四)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五)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校学位办。

(六)加强本部门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三条   校级管理员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汇总、审核各类学位授予信息。

(二)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三)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省学位办。

(四)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五)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向省学位办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省学位办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

(六)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四条   各学位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涉及信息采集、更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含校核、审核)、存储等关键环节采用相应负责同志签名或单位盖章(含电子签章)等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案。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十五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省学位办反馈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反馈的形式核查结果,要求更正有关信息的,有关学位管理部门和管理员必须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申请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学校向省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经国务院学位办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息的,根据省学位办审核意见更改。

第十八条   依法撤销学位的,校学位办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学位办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为有条件共享,仅限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用于履行职责、信息核验等业务协同。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均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章   安全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管理部门和管理员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须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学位〔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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