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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4      浏览:

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与设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的制定、全校性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以及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按照学校统筹规划,落实本单位各专业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建设、课程教学组织、检查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开设。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除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时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外,日常教学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条 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均应有明确的教学大纲与课程说明。授课教师应在开课前结合培养方案要求制订详细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并列出参考书目、阅读资料等。

第三章 授课教师聘用和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由开课单位在开课前一学期确定。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为研究生导师或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行业实务专家等。研究生导师应给研究生上课或做学术报告。

第七条 授课教师应保持优良的教学风范和规范的教学行为,政治素质过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的要求进行教学活动,服从学校教学安排,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和要求,积极更新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教师授课期间不得自行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因故不能按计划上课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课或停课。教师停课后要及时补课。原则上每学期调代课不得超过3次,总学时不得超过10学时。凡随意调课或停课的教师和学院,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按照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任务,各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安排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研究生教学任务一经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 开设课程时选课人数原则上公共课不得少于30人,专业课开课人数不少于5人。低于5人确需开课的,由培养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

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多种组合方式,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以开卷、闭卷或开、闭卷并用。考查方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将考勤结果作为评定研究生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应在命题的同时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查课程在评分时应给出30字以上的评语,具体说明评分依据。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进行,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协调组织。每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应出同等要求的AB两套试题,于考试前两周交至开课单位(公共课交至研究生院),由开课单位或研究生院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备用或作补考用,试题量要适中。所有授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试题保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成绩,并认真做好试卷分析与教学总结。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由授课教师监考或由开课学院指派工作人员协助授课教师监考,研究生院指定工作人员巡考。授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监考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另行指定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按“考场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查研究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凡一门考试课程缺课(包括旷课、请假)达1/3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作业、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授课教师应在学期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考核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成绩的录入,并将成绩单、试题、试卷等完备的考核材料交由培养单位密封存档。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录入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授课教师有责任确保成绩录入真实无误。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的成绩单由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打印,人工不得自行填涂任何信息。成绩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核后加盖研究生院公章生效。已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 课程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需提前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取消其补考资格。研究生考试违纪者,成绩记为“0”分,并按同期适用于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成绩未达到70分,其余课程成绩未达到60分者须补考。凡须补考的研究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补考完毕,逾期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五条 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者,应进行重修。重修课程若下届未开设,经导师和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

第二十六条 补考、重修课程及格者,必修课成绩按“70”分记录,其余课程成绩按“60”分记录。

第七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和评估由各开课单位组织实施,教学检查结果作为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依据。研究生院定期开展抽查、评估,教学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及优质课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开课单位应优先推荐其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对教学评价结果为E级的教师,由研究生院和授课教师所在学院共同决定是否暂停其研究生授课资格。具体参考《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政研〔2015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授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积极配合培养单位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政研〔201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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