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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统计信息准确无误,发挥统计分析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推进学校高质量内涵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以及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政府管理部门的教育事业统计调查报表;系统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信息,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统计咨询;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为履行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校内各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确保其客观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数据,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发展规划处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对接上级主管部门的综合教育统计工作;科研处、财务处、基建处等专项统计业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兼职统计人员,对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专项教育统计工作;各参与统计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分级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学校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并协调开展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综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三)统一提供和发布学校综合数据,归口管理综合性教育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四)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和相关统计服务,实施综合统计工作业务指导;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分别是高校科技统计调查、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基本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调查等专项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并协调开展教育事业发展专项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专项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二)统一提供和发布学校专项业务数据,归口管理专项教育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三)组织开展专项统计分析和统计服务,实施专项统计工作业务指导。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是统计工作的分级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教育信息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二)参与并完成学校综合统计或专项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三)协调相关单位,牵头完成分配的统计任务;

(四)做好本单位统计信息的原始台账记录、资料归档和相关解释工作;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升工作效率。

第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十条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统计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统计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学校接到统计任务或者发出统计任务后,由综合或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按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单位;

(二)各承担统计任务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报送管理部门;

(三)管理部门汇总并审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形成统计报表;

(四)管理部门将统计报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经校长终审、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由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综合性统计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填报。

各统计任务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负责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汇总、审核,报经校领导审  核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由本单位统计人员、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报送数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专项统计工作由科研处、财务处、基建处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其统计资料填报参照综合性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会审联动机制,严格报出数据质量。统计管理部门组织统计业务分级责任部门,采取会审机制,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规范统计资料公布、共享、交接、保密、归档等工作。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安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所取得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新闻报道、宣传材料使用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综合性数据原则上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基层调查统计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发展规划处对学校教育统计活动进行监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进行督办,学校管理部门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统计调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非教育统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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