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更好地胜任工作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培训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 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
第三条 坚持岗前培训与岗中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类型、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新教师入职培训
(一)培训对象:新入校教师。
(二)培训目的:使新入校教师了解学校发展历史、精神传承、文化理念和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貌、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教学基本要求和现代教育手段以及工作的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尽快融入组织,做好本职工作。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1.学校培训
举办新入校教师研习营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解读,帮助新教师尽快熟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机制;组织参观校史馆,增进新教师对校情、校史和校园文化的了解;开展师德师风培训,不断涵养高尚师德;开展教师职业素养、教学能力、教科研能力提升等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学院培训
(1)新教师入职后,学院要为其选派一名师德师风优秀、教学业务精湛、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新入职教师的导师,负责对新入职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原则上导师与所指导的新入职教师专业方向一致,指导期至少1年。
(2)导师要为新入职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与内容。导师的职责包括关心新入职教师思想状况,帮助新入职教师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帮助新入职教师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规范,提高教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3)新入职教师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授课任务,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门课程的助课工作。助课任务包括协助导师备课,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各个教学环节;协助导师完成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试卷评阅等工作。
(4)新教师入职第一学期,需选择一门课程进行随堂跟听,学期末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授课试讲任务,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基本能力考核。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教学督导、教授委员会成员等。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跟听直至试讲考核合格。
第五条 在职教师培训
(一)培训对象:全体专任教师
(二)培训目的: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广大教师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提高教师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1.师德师风培训:定期开展师德师风专题教育,持续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定期开展师德警示教育,强化教师法治和纪律意识。利用各地师德涵养基地、教师实践教育基地等,开展师德教育实践。
2.专业能力培训:采取讲座、报告会、团体辅导、沙龙、观摩、座谈及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研科研能力培养、双师能力培训、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育人管理培训等。
3.对教学督导听课打分较低及学生反映问题突出、多学期评教成绩较低的教师,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系列专题培训。各学院针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教师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帮助教师制定改进对策,督促教师端正教学态度,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营造“重视教学、研究教学、投入教学”的浓厚氛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以“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指导原则。结合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分阶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加大对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培训力度。
(一)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教师培训需求及学校重点工作制定学校教师培训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实施集中培训。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共同组织开展教师日常培训。
(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归口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三)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教师培训年度计划,认真组织、督促本学院教师参加培训。对担任新入职教师的导师,在年底津贴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费、差旅费、讲课费等,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