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方便师生、行人优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安全管理处(或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校区管理部门,下同)是校园交通安全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单位)履行校园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齐抓共管,保证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六条 所有人员、车辆须从学校规定的通道、规定的时间进出校园,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进入校门人员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问询、验证(校园卡、身份证等),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疏导,应遵守车辆门禁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驶入禁行区域,严禁无合法手续、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九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人员、车辆,须持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的有效证明,接受执勤人员查验后方可离校。
第十条 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枪支、刀具等管制器具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工作场所逗留、大声喧哗,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执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门周边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在校门区域设置、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悬挂横幅、摄像等,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燕山校区西门(二环东路7366号)、西北门(二环东路7366-1号)、南门(荆山路)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门禁管理系统。
舜耕校区西门(舜耕路40号)、西南门(舜耕路42号)、北门(舜玉北路)、东南门(环山路南头)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门禁管理系统。其中,北门开放时间:6:00-23:00,仅供师生员工和授权车辆通行;东南门开放时间:6:00-20:00,仅供师生员工通行。
圣井校区北门(经十东路18602号)、东门(黄旗山一号路)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门禁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标识牌、标识线、隔离护栏、减速带、凸面镜、限速标志、禁鸣标志、测速抓拍设备、升降柱、道闸系统、智能人行通道和摄像头等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停车场。
第十五条 根据校内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挪动、占用、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变更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造成交通设施损毁的,应负责恢复、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不得妨碍、遮拦交通标识和交通设施。出现树木、线杆、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倾斜、折断、遮挡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情形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排除或修复。
第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内交通。确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照明光源,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立即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标识和设施。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按交通标识指示的路线、速度行驶及停放。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摩托车不得进入校园行驶。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承接校外考试等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批,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主办单位应安排专门力量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行大型活动或大范围施工时,主办单位应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对部分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两侧设置宣传栏、广告牌等各类标牌,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悬挂;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道路堆放物品或举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逃逸。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号牌及行驶证,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审核批准或授权各部门(单位)开通出入校园权限。
第二十六条 原则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机动车驾驶学习(练习)车、无牌无证车等驶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自同一校门进出校园的机动车未超出30分钟的不收费。车辆通行授权和收费管理,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机动车出入校园管理规定的通知》(政保〔2019〕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优先、免费进出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须经车辆门禁系统登记,出入校门时一杆一车,严禁闯关;对因闯关造成的损失,由闯关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区域限速20公里/小时,校门口限速1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行为将被抓拍。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行驶实行右侧通行,必须按照校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识行驶,禁止鸣笛、并行、逆行、超速行驶、违规停车,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应当减速避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内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须停车入位、一车一位,车头朝向便于驶离;
(二)严禁在十字路口、拐角处、消防通道及行人通道上停放;
(三)不得占用电动汽车的充电车位。电动汽车充电完成后应尽快驶离,不得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
(四)停放在校内的车辆,须自行做好安全防范,学校不承担停放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原则禁止学生在校内存放和驾驶机动车,特殊情况需暂时存放的,存放时间不得连续超过7日,并计时收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无人使用且长期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安全管理部门将会同驻地公安机关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不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违停、逆行、超载),车辆管理系统会自动记录并调整车辆通行权限。
第六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读学生、各部门(单位)校外务工人员等凭电子通行证出入校园,其他人员经学校许可后,须凭本人身份证识别进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读学生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各部门(单位)校外务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凭用人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明,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电子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或靠右侧行走,多人通行不得并行或占用他人(车)通道。当通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在斑马线上通行;无明确标识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玩耍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应合理控制车速,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进出校门时需缓慢通过。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不得占用人行通道、机动车道、消防通道、路口拐角等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无人使用且长期停放在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部门将会同驻地公安机关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适当处置。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
(二)禁止骑车冲坡及在人员密集的地段高速骑行;
(三)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通过路口和遇有行人时,减速慢行;
第四十五条 所有入校人员和非机动车辆应服从指挥。发生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施、设备情况的,应赔偿相关损失。恶意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备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机动车校园违章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校园违章是指在校内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违停、随意变道和掉头、违反禁鸣标志、占用非机动车道、恶意堵门、强行闯杆、恶意逃费、非法营运、争道抢行、逆向行驶、拒不配合交通管理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应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严禁在交叉路口、拐角处、人行横道、消防通道、消防卷帘门下、绿化设施、禁停路段(区域)停放;临时停车应遵从交通安全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应按交通标识、限速标识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交叉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违章次数累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超出周期后重新累计。
第五十条 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学校以短信或现场告知单等形式对驾驶人进行告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车辆校内违章的处理。授权车辆在同一年度内被警告达3次(含3次),车辆管理系统将取消授权权限1个月;授权车辆同一年度内被警告达6次(含6次)的,车辆管理系统将取消授权权限2个月;因警告被取消授权车辆的管理方式与临时车辆相同,可以进入校园,须计时收费。校内授权车辆同一年度内被警告达7次(含7次)以上的,车辆管理系统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3个月内禁止进入任何校区。校外临时车辆在同一年度内被警告达3次(含3次),车辆管理系统将该车辆列入黑名单,3个月内禁止进入任何校区。
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校内授权车辆被降级为临时车辆或者黑名单车辆后,车辆登记人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学习合格后,可以提前重新申办。
对于被处罚的车辆,学校将在办公系统全校通报,同时将处罚情况抄送各有关单位,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要素。
第五十三条 所有入校车辆应服从指挥。发生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施、设备情况的,应赔偿相关损失。恶意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备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永久禁止肇事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所属单位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存在下列情形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在校内练车的;
(四)闯关、故意逃费的;
(五)不服从管理、阻塞交通的;
(六)其它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视情节予以锁车、拖离现场、降低车辆入校权限等,并通报所在部门或单位。因拖车等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政保〔2014〕2号)同时废止。
文件编号:政保〔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