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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推动高等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产业人才需求对接,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制机制,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深入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水平,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办学,是指我校与优质企业合作开展的、执行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办学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专业素质优良,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合作主体

第五条   学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学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在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前,校企双方须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要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教育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主动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注重服务全省“十强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区域主导产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作办学专业应为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

第六条   企业也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优质企业;

(二)合作企业应为技术先进的实体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较高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三)合作企业自身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所属学科或专业大类基本一致;

(四)合作企业应具有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教学能力,有足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充分接纳、容纳学生实习实训的条件;

(五)合作企业与学校开展的合作内容不得含有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流程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组织程序:

(一)学院申报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合作专业,与意向合作企业充分沟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包含如下内容:

1.合作办学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及教学条件;

2.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合作方式、培养方案;

3.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合作办学支撑材料等。

(二)学校审核

学校对企业基本情况、合作形式和内容、合作协议等事项进行初审。经初审、论证,符合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基本要求的,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报送

经学校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学院按山东省教育厅申报要求准备材料,由学校统一报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企业的资质,对学校办学带来的积极影响,校企合作的内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分成比例、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党委会议研究的上述内容应当形成详实的会议纪要。

第四章   招生收费

第九条   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在每年规定的该专业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当年校企合作办学招生数量。

第十条   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取执行山东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和艺术学三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五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学费标准确定由校、企双方共同协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双方签订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途解除合作协议时,学校和企业必须共同保障相关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后续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学校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须进行及时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坚决停办。对拟停办的项目,学校要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学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企合作办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十六条   我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教〔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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