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学校概况 
 章程与规章制度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与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与学科 
 对外合作与交流 
 重点领域 
 其他 
 

山东财经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有关推免工作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择优选拔,确保质量。

第三条   推免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制定学校年度推免工作管理办法;审定推免生名额分配计划;确定并公示学校推免生名单;协调处理推免工作的相关事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相关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具体职责:按学校文件要求制定本学院遴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确定并公示本学院推免生名单;对相关人员申诉、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等。

第七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须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推免生资格

第八条   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我校国家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且在境内外交流学习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完成前六个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未曾有不及格现象;每学年素质测评成绩(参见《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

(七)大学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且达到426分(非英语语种60分)或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533分(非英语语种75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426分(非英语语种6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且达到75分;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320分。

(八)学业成绩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拔尖人才实验班学生;校级创新实验班学生学业成绩位列同班级所有学生前60%(含);其他学生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除拔尖人才实验班、校级创新实验班以外所有学生前15%(含)。

2.在我校学习期间,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署名第一作者,在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中规定的A2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的学生且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60%(含);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的学生且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40%(含)。其中B类论文中文期刊须是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副刊),外文期刊须取得SSCI、SCI、EI(期刊)、A&HCI(期刊)检索证明。

3.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竞赛项目(见附件)中获得国家级第一层次奖励的学生且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60%(含);获得国家级第二层次奖励或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四项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学生且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40%(含)。

4.入学后(或通过新生入伍手续)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符合当年研究生报名条件,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团级及以上嘉奖,且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60%(含)。

符合上述2.3.4条规定,在A2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全国大学生竞赛项目中获得国家级第一层次奖励的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荣获两次“优秀士兵”称号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英语成绩可适当放宽至国家四级考试426分(非英语语种60分)。

第九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还须符合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年度推免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按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由校团委负责实施。

第四章   推免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推免生名额:

(一)学校向校内外推荐的名额不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数。

(二)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同时考虑各学院教学质量、学科专业建设和其它情况等因素,向各学院分配推免名额。

(三)各单位推免名额人选不足时,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收回剩余名额并再次分配。

第五章   推免生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推免生排名按照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发展性素质成绩、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排名。推免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成绩由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发展性素质成绩三部分组成,均采取百分制。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综合测评成绩×15%+学业成绩×75%+发展性素质成绩×10%

(一)综合测评成绩全面反映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为学生在本校学习学年已取得的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院依据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规定的评测细则确定。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校学习学年数。

(二)学业成绩是学生在本校学习学期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按照“教务管理系统”中载明的成绩确定(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课程有多个成绩的取首次成绩。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必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

(三)发展性素质成绩突出反映学生的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依据学生在校表现、学术科研、全国大学生竞赛和承担国家重要义务等活动中优异表现确定。

1.发展性素质成绩由素质测评成绩和卓越素质成绩两部分组成,均采取百分制。

发展性素质成绩计算办法:发展性素质成绩=素质测评成绩×20%+卓越素质成绩×80%

2.素质测评成绩是指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素质测评成绩。

3.卓越素质成绩主要包括学术创新素质成绩、学科竞赛素质成绩、退役大学生士兵综合素质成绩和其他素质成绩。卓越素质成绩得分累加计算,最高为100分。

(1)学术创新素质成绩

学生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署名第一作者在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中规定的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特类计100分,A1类计80分,A2类计50分,B类计20分。其中B类论文中文期刊须是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增刊、副刊),外文期刊须取得SSCI、SCI、EI(期刊)、A&HCI(期刊)检索证明。

(2)学科竞赛素质成绩

学生在全国大学生竞赛项目中,每获得国家级最高层次奖励1项计10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60分,第二位计40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50分,第二位计30分,第三位计20分,其他计10分);每获得国家级第二层次奖励1项计7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40分,第二位计30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35分,第二位计20分,第三位计15分,其他计8分)。

学生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每获得国家级第三层次奖励1项计5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30分,第二位计20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25分,第二位计15分,第三位计10分,其他计5分),每获得国家级第四层次奖励1项计3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18分,第二位计12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15分,第二位计9分,第三位计6分,其他计3分)。

因参赛者贡献度无法量化、参赛作者位次无明确排序的,参赛者得分原则上平均分配。

(3)退役大学生士兵综合素质成绩

入学后(或通过新生入伍手续)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符合当年研究生报名条件,在服役期间获得团级及以上嘉奖的每次计5分;荣获“优秀士兵”称号的每次计10分;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计30分。所获各类奖励、荣誉分别计算总分,取最高分值项计算,各项得分之间不累加计算。

(4)其他素质成绩

其他素质成绩由学校根据当年上级文件和人才培养需求确定。

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日期截止到推免当年8月31日。

第六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生计划,制定本年度学校推免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计划。

第十五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遴选工作方案,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布。

第十六条   推免程序

(一)各学院确定并在学院内公布符合推免生申请基本条件和学业成绩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二)名单内学生根据推免条件自愿向学院申请,填写并提交“推免生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四、六级成绩单,竞赛获奖证书,论文期刊等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应对申请学生进行登记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

(三)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完成综合成绩计算和排名工作并将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四)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推免名额确定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初选名单,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推免初选名单内自愿放弃的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顺次递补名额人选。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的推免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报考、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推免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推免工作的人员有子女或亲属申请推免生资格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积极向学生宣传推免工作政策和推荐办法,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公开推免生名额、过程性结果、咨询申诉渠道及其他学生应知的各类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遵守推免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推免工作,对推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材料存档备查。对管理不力、工作薄弱的学院,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通知录取单位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异议时,各学院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者做出解释;学生也可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反映或申诉。凡是在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以本办法为基本依据,学校按照当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政策制定当年度《山东财经大学XXXX年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推荐研究生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财经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修订)》(政教〔2020〕02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教〔2021〕2号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