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记实是指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等阶段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全程记实。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与工作分工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重大决策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3.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4.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党委会会议)
5.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化、校园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6.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7.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8.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9.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10.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11.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12.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13.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14.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15.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科级以上干部职务人员任免。(党委会会议)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党委会会议)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省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党委会会议)
4.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校方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党委会会议)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行政督导组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6.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2.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3.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4.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由党委会会议研究。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资金款项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议研究。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金款项由分管校领导调度使用。(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2.学校受赠的大额度物品的使用方案。(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3.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党委会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会会议的成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法律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要有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作为支撑。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并征求纪委意见。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第七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二)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也应当到会参加汇报,听取意见,回答问询。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八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相关会议批准。校内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和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六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八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记实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条 集体决策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发表意见情况、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一把手”末位发言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阶段。决策执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效果等;对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置及结果;按相关规定公开公示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人记录制。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党发〔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