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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着力拓展学生专业选择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实施,公平公正公开,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设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因其他原因愿意转入其他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通过特殊类型(包括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定向生、预科生及内地高中班等)招生计划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毕业前一年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六)欠缴学费的;

(七)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情形。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其他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非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第九条   莱芜校区学生只能申请在莱芜校区内转专业;非莱芜校区的学生不得转入莱芜校区。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4月份安排启动一年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教务处负责制定每年转专业工作方案,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依据本学院专业建设需要及教学资源条件,拟定每年各专业接收计划,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教务处汇总并公布。学院拟定专业接收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融学、会计学各专业接收计划原则上为两个自然班,单独编班。

(二)经济学、财政学、财务管理、金融工程各专业接收计划原则上为一个自然班,单独编班。

(三)外语类专业现有人数加上接收计划后,平均班额不超过35人,不增加班级数。

(四)其他专业现有人数加上接收计划后,平均班额不超过55人,不增加班级数。

第十三条   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制定转专业选拔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报名条件、报名方法、考核办法、选拔原则等,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在学院网站向学生公开。

第十四条   具备转专业资格条件的学生,应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交所在学院审批。学院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严格审核资格条件,各专业批准转出申请人数控制在专业人数的60%以内。各专业申请转出人数超过专业人数的60%时,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经所在学院批准转出的学生将“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按要求参加选拔。

第十五条   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按照公布的转专业选拔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选拔工作,确定专业拟接收名单。各专业未完成的接收计划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转入学院应将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集中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名单有异议或名单内学生自愿放弃转专业的,应直接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请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非一年级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只能申请转入本人高考当年生源地同科类招生且录取分数线线低于学生高考总分的专业,原则上应先申请所在学院的其他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并另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

(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学生资格条件及所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并同意转出的,由所在学院将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交至转入学院。

(三)转入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学生适合在转入专业培养并经集体研究同意接收的,由学院将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名单有异议的,应直接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请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除特色教学班学生因淘汰退出机制转回原专业外,其他经公示确定的转专业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回原专业。公示期内自愿放弃转专业的,视同已转换一次专业。

第四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为转专业学生办理学籍异动,并将其编入相应班级。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原专业完成当学期课程修读与考核,并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新学期课程选课。当学期结束时,相关学院及部门应完成转专业学生的档案、宿舍、教学安排、学生管理及其他事项的交接与调整工作。新学期开学时,转专业学生应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应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承认转专业学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对学生已经考核合格,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予以免修。

第二十三条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课完毕但转专业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应由学生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进行补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创新实验班等特色教学班的选拔工作,涉及转专业的,按学校批准的特色教学班选拔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退役学生复学时,涉及转专业的,按《山东财经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时,涉及转专业的,按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创业学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是转专业工作的实施主体,转专业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纸质及电子文档,应由转入学院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教〔2015〕22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教〔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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