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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党委议事决策能力水平,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学校实际,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勇于担当,努力提高议事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使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要求,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第六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努力提高议事决策的前瞻性、战略性和科学性。广泛汇聚民智,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作决策、抓改革、促发展,始终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健全服务师生长效机制。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讨论决策重要工作。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先进性、纯洁性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基,以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建工作,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在议事决策过程中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和思维,自觉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自觉把专家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纳入决策环节,确保决策于法有据、合法合规,提高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水平。

第三章   议事决策职责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研究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战略规划;审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部署政策性、方向性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审定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和报告;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重要事项工作汇报,审定各学院发展目标、规划及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措施;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讨论决定党的制度建设重要事项,审议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议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研究决定省管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相关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惩;审定重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审定推荐区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人选;研究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及受上级组织荣誉嘉奖的集体、个人推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八)研究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事调动和安排、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推荐人选、年度进人计划等;审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审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编制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项目,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教授出国(境)等方面重要问题。

(十)研究重大融资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预算外(100万以上)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问题;审定重要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

(十一)研究统战、学生、安全稳定、离退休干部工作以及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重要问题;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事项;书记提议和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其它应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协商

第十一条   凡是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主办单位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凡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分管校领导协调。对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二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召开时间由书记确定。党委会可根据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委员提出建议时,相关议题材料应当一并报书记审签。根据议题提报情况适当安排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议题材料应当会前做好准备。议题材料由议题提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报分管校领导签批。送办公室复核,报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列入议题。办公室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和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根据议题需要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以视情邀请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情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讨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党委委员也应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遇有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并严格控制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尤其是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表决意见。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履行抓落实第一负责人职责。党委委员应当带头贯彻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重要进展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要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报上级党组织的,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审签上报。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按照规定范围传达。适宜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校园媒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反馈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任务要求和落实时限,以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分送相关领导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由党校办对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梳理汇总、落实责任、建立台账、对账销号。由办公室牵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每半年向党委会汇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情况。每年底,由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党委会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

第七章   议事决策的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党组织或者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作出的决定。对党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要提法,党委委员不得随意更改。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党委会决定精神,发现重要问题、了解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按照有关规定请假后,由分管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则有关精神,完善落实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发﹝2015﹞1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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