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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学校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在本校学习的其它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听证、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使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困难补助、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

(三)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的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纪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

(九)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表现突出的;

(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或不满18周岁的;

(六)有其他可从轻、减轻、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学期之前如一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20%且无其他违纪行为可申请撤销相应的处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撤销申请;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须满半年后由本人提出撤销申请;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须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策划、组织、煽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的骨干成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一般成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和光盘,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勒索、诈骗、侵占、故意冒领、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400元(含4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案值800元以上,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案值1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的等,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六)抢夺、抢劫等行为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以上条款并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法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行动挑起事端,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煽动、怂恿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侮辱、调戏、威胁、诽谤、殴打教师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犯有本条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的,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恐吓、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所获荣誉、收回所获得奖助款;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热毯、电吹风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设备等)、煤气炉、酒精炉的,私自改、接电路及其相关设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停电事故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等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的,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酒后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实验室、公寓等场所,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张贴、传播、浏览不良或有害信息或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秘密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等使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将学校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盗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盗窃、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证明的;

(四)谎报丢失证件而补办或冒名补办证件的;

(五)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扣留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劳务费等款项作为班费或挪作他用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的,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计算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课程;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

第三十条违反考试纪律,根据《山东财经大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政教〔2011〕20号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违纪的处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学习纪律违纪的处分,学生工作处负责本专科生其他违纪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分的根据。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一般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三十五条有关调查、询问等笔录应当交被调查、询问的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询问的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调查、询问的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做出文字说明。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调查询问的人要求就被调查、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调查、询问未成年的涉嫌违纪学生的,应当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同意的第三人到场。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凡学生违纪受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学生违纪事实和认错态度研究决定处分意见,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本学院行政公章,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批后执行;

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发生学生违纪事件的由学生工作处处理,有关部门和学院协助处理;凡是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处理;

2.凡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院长签字并加盖本学院行政公章,经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处分决定;

(三)行为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本条第三、四款情况,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相关部门再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该生应享有的权利,听取该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拟被处分学生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的活动。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处分决定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 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以作出违纪处分。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违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由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关于听证的具体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做出决定的日期。

根据处分种类,处分决定书应当加盖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的印章。

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生工作处,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学生本人留存。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布告全校。

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予以说明,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无法送达,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六条关于申诉的具体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本数。

第五十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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