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打造政治过硬、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博士生导师队伍。
第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博士生导师数量;根据学科整体布局,结合年度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学科专业招生数量;依据政治素质、师德表现、学术水平和育人质量等,确定导师指导数量。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博士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分离制度。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招生资格审核认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岗位职责
博士生导师作为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博士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熟悉有关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注重培养博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等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
第七条 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学位论文选题和撰写,评价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及科研成果水平;关心博士研究生的成长和未来职业发展。
第八条 定期组织博士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支持指导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追踪学术前沿,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努力探索博士研究生教育规律,加强教育改革和研究;积极参与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及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无不合格记录。
第十二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成果必须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属于所申报的一级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获奖等成果应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成果级别划分执行学校同期相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
第十四条 人事关系在我校或全职在校工作人员,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至拟招生年度6月底,年龄不满56周岁,身体健康,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与科研任务。
第十五条 承担过研究生教学任务,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作为硕士生导师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已授硕士学位),且培养质量较好。所指导硕士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和“存在问题论文”。
第十六条 具有教授职称的申报人,近四年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教育部科研项目和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项目起止时间均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为准;主管部门立项通知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以申请书中所填起止时间为准,下同)。
(二)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1篇特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发表A1和A2类各1篇期刊学术论文;或发表3篇B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A1类期刊论文。
2.出版1部本学科A类学术专著,且发表1篇A1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3.主编1部优秀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且发表1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
4.获1项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省级特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第一位),且发表1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A1类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七条 具有副教授职称的申报人,近四年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2篇A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特类期刊论文;或发表3篇A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为A1类期刊论文。
2.获1项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省级特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第一位),且发表2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近四年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
(一)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
(二)获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
(三)1项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四)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并发表1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
(五)获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2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
2.主持1项教育部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并发表1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
(六)主持1项教育部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并发表2篇CSSCI、SSCI特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发表3篇其他特类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中文特类期刊论文。
第十九条 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获批后当年,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单独制定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并实施一次,之后的遴选执行学校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提交与申报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根据遴选条件、审核结果和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排序推荐名单,对推荐人选排序及申报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同行专家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推荐人选材料,并组织3—5位同行专家对材料进行评议,获得评议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人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及指导能力进行评审,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作出决议,确定拟聘任博士生导师名单。
(五)公布。拟聘任博士生导师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当年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
第二十一条 新调入我校且在原单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曾实际招收和指导过博士研究生的教师,申请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须出具原工作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聘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进的非博士生导师高层次人才,由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提出特聘人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实际需要,聘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五章 招生资格审核认定
除满足第三章基本要求外,其他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研究方向稳定,学术声誉较高,申请招生时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含学校匹配经费)不低于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年龄不超过56周岁(至当年度6月底,下同)的博士生导师应在近四年承担1项国家级项目(前两位),或主持1项教育部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项目,或主持1项省部级项目及1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且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1篇特类或2篇A类期刊学术论文。
(二)出版1部本学科A类学术专著,且发表1篇A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A类决策咨询报告。
(三)主编1部本学科优秀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且发表1篇A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A类决策咨询报告。
(四)获1项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省级特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第一位),且发表1篇A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A类决策咨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年龄满56周岁且不超过59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应在近四年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且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2篇A类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A1类期刊论文。
(二)获1项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省部级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第一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省级特等奖前两位、一等奖第一位),且发表1篇A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A类决策咨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龄满59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应满足以下学术条件之一:
(一)近四年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且发表1篇A1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A1类决策咨询报告。
(二)近四年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且获得科研、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科研成果获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省部级一等奖第一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第一位,省级特等奖前两位,一等奖第一位),且发表1篇特类期刊学术论文或完成1项特类决策咨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核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提出招生申请,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名单公示3至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等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组织复审,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并公示3至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可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导师培训制度,定期围绕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导师职责、师德师风、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健康等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形式开展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招收博士研究生。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博士生导师参加培训的情况将作为导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对博士生导师进行考核,各院(部)组织对导师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招生资格认定、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参考。考核优秀者,可推荐学校优秀博士生导师人选,经学校审定后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予以通报或暂停招生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等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宣传。
第七章 变更与退出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录取并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导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博士生导师的,应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新接任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调离学校的博士生导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调离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已招收未入学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安排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调离博士生导师指导的未毕业博士研究生,一般应由所在学院安排其他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当年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教学、科研或其它责任事故。
(二)近三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累计两人次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或未通过答辩。
(三)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四)截至招生资格审核时,所指导的未毕业博士研究生总人数大于7人或有学习年限超过6年。
(五)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招生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传播不正当言论;暗示或教唆博士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二)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有学术不端或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导师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22〕2号